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区分
附加工作 (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 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 |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 | |
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等 |
如: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承包合同不能按期竣工而必须延长的监理工作时间 | |
如: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就施工中采用新工艺施工部分编制质量检测合格标准 | ||
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 |
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 |
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承包人的施工被迫中断,监理工程师应完成的确认灾害发生前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合格不合格部分、指示承包人采用应急措施等,以及灾害消失后恢复施工前必要的监理准备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