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材料采购合同管理
一、材料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按照《合同法》的分类,材料采购合同属于买卖合同。国内物资购销合同的示范文本规定,合同条款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产品名称、商标、型号、生产厂家、订购数量、合同金额、供货时间及每次供应数量;
(2)质量要求的技术标准、供货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3)交(提)货地点、方式;
(4)运输方式及到站、港和费用的负担责任;
(5)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6)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7)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8)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9)结算方式及期限;
(10)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11)违约责任;
(12)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13)其他约定事项。
二、订购产品的交付
(一)产品的交付方式
订购物资或产品的供应方式,可以分为采购方到合同约定地点自提货物和供货方负责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两大类,而供货方送货又可细分为将货物负责送抵现场或委托运输部门代运两种形式。
为了明确货物的运输责任,应在相应条款内写明所采用的交(提)货方式、交(接)货物的地点、接货单位(或接货人)的名称。
(二)交货期限
货物的交(提)货期限,是指货物交接的具体时间要求。它不仅关系到合同是否按期履行,还可能会出现货物意外灭失或损坏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合同内应对交(提)货期限写明月份或更具体的时间(如旬、日)。如果合同内规定分批交货时,还需注明各批次交货的时间,以便明确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判定是否按期交货或提货,依照约定的交(提)货方式的不同,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1)供货方送货到现场的交货日期,以采购方接收货物时在货单上签收的日期为准。
(2)供货方负责代运货物,以发货时承运部门签发货单上的戳记日期为准。
(3)采购方自提产品,以供货方通知提货的日期为准。但供货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对方合理预留必要的途中时间。采购方如果不能按时提货,应承担逾期提货的违约责任。当供货方早于合同约定日期发出提货通知时,采购方可根据施工的实际需要和仓储保管能力,决定是否按通知的时间提前提货。他有权拒绝提前提货,也可以按通知时间提货后仍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实际交(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期限,都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提)货,由有关方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