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开标日到签订合同这一期间称为决标成交阶段,是对各投标书进行评审比较,最终确定中标人的过程。
1、开标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均应举行开标会议。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招标人主持开标会议,所有投标人均应参加,并邀请项目建设有关部门代表出席。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所有在投标致函中提出的附加条件、补充声明、优惠条件、替代方案等均应宣读,如果有标底也应公布。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后,任何投标人都不允许更改投标书的内容和报价,也不允许再增加优惠条件。投标书经启封后不得再更改招标文件中说明的评标、定标办法。
在开标时,如果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评标: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
(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2.评标
(1)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评标工作程序。
大型工程项目的评标通常分成初评和详评两个阶段进行。
1)初评。评标委员会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审查各投标书是否为响应性投标,确定投标书的有效性。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响应的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两类。未作实质性响应的重大偏差包括:
(i)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i)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iii)投标文件记载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期限;
(iv)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v)投标文件记载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vi)投标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vii)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所有存在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都属于初评阶段应该淘汰的投标书。
对于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指投标文件基本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对招标文件的响应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仍属于有效投标书。
属于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书,可以书面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商务标中出现以下情况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书中的错误加以修正后请该标书的投标授权人予以签字确认,作为详评比较的依据。如果投标人拒绝签字,则按投标人违约对待,不仅投标无效,而且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修正错误的原则是:投标文体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明显错误的除外。
2)详评。对各标书实施方案和计划进行实质性评价与比较。评审时不应再采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考虑因素以外的任何条件作为标准。设有标底的,评标时应参考标底。
详评通常分为两个步骤进行。首先对各投标书进行技术和商务方面的审查,评定其合理性;其次,在对标书审查的基础上,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规则量化比较各投标书的优劣,并编写评标报告。
由于工程项目的规模不同、各类招标的标的不同,评审方法可以分为定性评审和定量评审两大类。中小型项目可以采用定性比较的专家评议法。大型工程应采用“综合评分法”或“评标价法”对投标书进行科学的量化比较。
综合评分法是指将评审内容分类后分别赋予不同权重,评标委员依据评分标准对各类内容细分的小项进行相应的打分,最后计算的累计分值反映投标人的综合水平,以得分最高的投标书为最优。
评标价法是指评审过程中以该标书的报价为基础,将报价之外需要评定的要素按预先规定的折算办法换算为货币价值.根据对招标人有利或不利的原则在投标报价上增加或扣减一定金额,最终构成评标价格。因此“评标价”既不是投标价也不是中标价,只是用价格指标作为评审标书优劣的衡量方法,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书为最优。定标签订合同时,仍以报价作为中标的合同价。
(3)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经过对各投标书评审后向招标人提出的结论性报告,作为定标的主要依据。评标报告应包括评标情况说明;对各个合格投标书的评价;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等内容。如果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出现这种情况后,招标人应认真分析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以及招标过程,对招标工作范围或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后重新进行招标。
3.定标
(1)定标程序。
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人应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通知发出后的30天内,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做实质性修改。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15天内,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定标原则。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并经评审的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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