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索赔工作程序(图9-1)
2.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表9-2)
表9-2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项目 |
内容 |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
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声明将对此事件提出索赔 |
递交索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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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意向通知提交后的28天内,或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承包人应递送正式的索赔报告 |
3.工程师审核索赔报告(表9-3)
表9-3工程师审核索赔报告
项目 |
内容 |
审核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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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后,工程师应建立自己的索赔档案,密切关注事件的影响,检查承包人的同期记录时,随时就记录内容提出他的不同意见或他希望应予以增加的记录项目 |
判定索赔 成立的原则 |
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 |
对索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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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索赔报告的审查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
4.确定合理的补偿额(表9-4)
表9-4确定合理的补偿额
项目 |
内容 |
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补偿 |
工程师核查后初步确定应予以补偿的额度往往与承包人的索赔报告中要求的额度不一致,甚至差额较大。主要原因大多为对承担事件损害责任的界限划分不一致,索赔证据不充分,索赔计算的依据和方法分歧较大等,因此双方应就索赔的处理进行协商 |
工程师索赔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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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过认真分析研究,与承包人、发包人广泛讨论后,工程师应该向发包人和承包人提出自己的“索赔处理决定”。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如果在28天内既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的话,则视为承包人提出的该项索赔要求已经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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