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额外工作”是指服务内容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一、合同的有效期
监理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工程准备工作开始,到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收到监理报酬尾款,监理合同才终止。如果保修期间仍需监理人执行相应的监理工作,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
二、监理合同的价款与酬金
(一)正常监理工作的酬金
正常的监理酬金=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合理的利润+税金。
1.直接成本
(1)监理人员和监理辅助人员的工资,包括津贴、附加工资、奖金等;
(2)用于该项工程监理人员的其他专项开支,包括差旅费、补助费等;
(3)监理期间使用与监理工作相关的计算机和其他检测仪器、设备的摊销费用;
(4)所需的其他外部协作费用。
2.监理费计算方法主要有四种:
(1)按照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
(2)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
(3)不宜按(1)、(2)两项办法计收的,由委托人和监理人按商定的其他方法计收;
(4)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监理收费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确定。
第(2)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单工种或临时性,或不宜按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取监理费的监理项目。
(五)支付
(1)在监理合同实施中,监理酬金支付方式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协商确定。一般采取首期支付多少,以后每月(季)等额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尾款。
(2)支付过程中,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支付。
(3)当委托人在议定的支付期限内未予支付的,自规定之日起向监理人补偿应支付酬金的利息。利息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1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掌握部分
三、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权利
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②委托人授予监理人权限的大小,要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及需要等因素考虑。
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③但标准条件中规定,监理人对设计和施工等总包单位所选定的分包单位,拥有批准权或否决权。
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委托人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权利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
(2)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
(3)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
(二)监理人权利
1.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包括
(2)终止合同的权利。
如果由于委托人违约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暂停的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监理人可按照终止合同规定程序,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
(1)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
(2)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
(3)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4)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5)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三)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应负责建设工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满足开展监理工作所需提供的外部条件。
2.与监理人做好协调工作。
3.委托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四.合同的暂停或终止【双方都是发出通知56天内终止,甲方21+35,监理14+42】
(1)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合同,监理人收到监理酬金尾款结清监理酬金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者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4)如果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在21天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1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5)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或暂停监理业务期限已超过半年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如果14日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2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监理人可终止合同,也可自行暂停履行部分或全部监理业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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