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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合同管理考试指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来源:233网校 2012年7月25日

  四、工程试车
  1.试车的组织
  (1)单机无负荷试车。单机无负荷试车由承包人组织试车。
  (2)联动无负荷试车。进行动无负荷试车由发包人组织试车。
  2.试车中双方的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或重新安装。①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②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五、竣工验收和工程保修
  (一)竣工验收需满足的条件【与质量管理中有差异】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二)竣工验收程序
  1.承包人申请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发包人组织验收组。发包人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28天内,组织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4.验收后的管理
  (1)发包人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的保修通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修理。
  六、施工进度管理
  1.工期顺延的确认程序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应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
  (四)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
  施工中如果发包人出于某种考虑要求提前竣工,应与承包人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提前竣工的时间;
  (2)发包人为赶工应提供的方便条件;
  (3)承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能采取的赶工措施;
  (4)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
  七、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
  (一)材料设备的到货检验
  工程项目使用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采购供应责任,可以由承包人负责,也可以由发包人提供全部或部分材料和设备。
  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材料设备供应一览表,按时、按质、按量将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运抵施工现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到货清点。
  (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现场接收。
  1)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其供应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并对这些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
  2)发包人在其所供应的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材料设备接收后移交承包人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经双方共同清点接收后,①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损坏丢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③发包人不按规定通知承包人验收,发生的损坏丢失由发包人负责。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的处理。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应当由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视具体情况不同,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材料设备单价与合同约定不符时,由发包人承担所有差价:
  2)材料设备种类、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材料的规格、型号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可以代为调剂串换,发包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4)到货地点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发包人负责运至合同约定的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将数量补齐;多于合同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
  (2)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应通知工程师共同进行到货清点。
  (二)材料和设备的使用前检验
  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①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需要在使用前检验或者试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检查试验,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2.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设备
  (1)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八、施工质量控制
  (一)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和返工
  随时接受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①经过工程师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②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原则上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③如果实际影响正常施工进行,其后果责任由检验结果的质量是否合格来区分合同责任。④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⑤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有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二)使用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施工
  如果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施工,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
  如果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施工,应首先取得工程师的认可,然后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不论哪一方要求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一旦发生擅自使用侵权的情况时,由责任者依法承担响应责任。
  九、支付和结算管理
  1.调整合同价款的管理程序
  发生上述事件后,承包人应当在情况发生后的14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发包人的支付责任
  ①发包人应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②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③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
  ④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十、竣工结算
  (一)竣工结算程序
  1.承包人递交竣工决算报告
  2.发包人的核实和支付
  3.移交工程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施工合同即告终止。
  (二)竣工结算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发包人收到竣工决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时,如果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仍应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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