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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合同管理考试指南:建设工程施工索赔

来源:233网校 2012年7月27日

第十二章:建设工程施工索赔

  1.判定索赔成立的原则
  工程师判定承包人索赔成立的条件为:
  (1)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上述三个条件没有先后主次之分,应当同时具备。只有工程师认定索赔成立后,才处理应给予承包人的补偿额。
  2.对索赔报告的审查
  (1)事态调查。
  (2)损害事件原因分析。
  (3)分析索赔理由
  (4)实际损失分析。即分析索赔事件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工期的延长和费用的增加。
  (5)证据资料分析。主要分析证据资料的有效性、合理性、正确性,这也是索赔要求有效的前提条件。
  掌握部分——工程师对索赔的管理
  一、工程师对工程索赔的影响
  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索赔事件的处理和解决过程中,工程师是个核心。在整个合同的形成和实施过程中,工程师对工程索赔有如下影响:
  (一)工程师受发包人委托进行工程项目管理
  (二)工程师有处理索赔问题的权力
  (三)在争议的仲裁和诉讼过程中作为见证人
  二、工程师对索赔的审查
  1.审查索赔证据
  工程师对索赔报告审查时,首先判断承包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有理、有据。承包人可以提供的证据包括下列证明材料:
  (1)合同文件中的条款约定;
  (2)经工程师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
  (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来往函件;
  (4)施工现场记录;
  (5)施工会议记录;
  (6)工程照片;
  (7)工程师发布的各种书面指令;
  (8)中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单证;
  (9)检查和试验记录;
  (10)汇率变化表;
  (11)各类财务凭证;
  (12)其他有关资料。
  2.审查工期索赔计算
  工期索赔的计算主要有网络图分析和比例计算法两种。
  (1)网络分析法是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
  (2)比例计算法的公式为:
  对于已知部分工程的延期的时间:
  工期索赔值:受干扰部分工程合同价/原合同总价X该受干扰部分工期拖延时间
  对于已知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格:
  工期索赔值:额外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格/原合同总价X原合同总工期
  比例计算法简单方便,但有时不尽符合实际情况,比例计算法不适用于变更施工顺序、加速施工、删减工程量等事件的索赔。
  3.审核索赔取费的合理性
  费用索赔涉及的款项较多、内容庞杂。承包人都是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解释合同条款,进而申请索赔额。工程师应公平地审核索赔报告申请,挑出不合理的取费项目或费率。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按照引起承包人损失事件原因的不同,对承包人索赔可能给予合理补偿工期、费用和利润的情况,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参见教材表9-3。

  三、工程师对索赔的反驳
  工程师通常可以对承包人的索赔提出质疑的情况有:
  (1)索赔事项不属于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责任,而是与承包人有关的其他第三方的责任;
  (2)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负有责任、承包人必须划分和证明双方责任大小;
  (3)事实依据不足;
  (4)合同依据不足;
  (5)承包人未遵守意向通知要求;
  (6)承包人以前已经放弃(明示或暗示)了索赔要求;
  (7)承包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8)承包人必须提供进一步的证据;
  (9)损失计算夸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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