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材料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供货方提前交货应如何处理?
答:不是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交付货物,不论是延误交货还是提前交货都属于违约行为。提前交付货物不仅采购方需要提前支付货款,还要增加保管费用按照合同规定和约定的货物交付方式不同,处理方法也有所区别。
(1)约定由采购方自提货物的合同,采购方接到对方发出的提前提货通知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拒绝提前提货;
(2)约定由供货方供货的合同,对于供货方提前发运或交付的货物,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采购方接受货物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
2)对多交货部分,以及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在代为保管期内实际支出的保管、保养等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3)代为保管期内,不是因采购方保管不善原因而导致的损失,仍由供货方负责。
4.设备制造监理应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设备制造监理按照设备采购合同履行的工作内容和先后时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的监理工作。
(1)设备制造前的监理工作。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和合同约定,组织有关方面和人员进行制造图纸的会审,尤其对生产厂家定型设计的图纸需要作部分改动要求时,对修改后的设计进行慎重审查。
(2)设备制造阶段的监理工作。
1)监督设备的制造质量。包括对制造工艺过程的现场见证和合同约定重要试验结果的文件见证,以及设备发运前对包装质量的检验等工作进行监督。
2)对生产进度的监督。制造前审核供货方提交的生产计划,制造过程中检查供货方提供的月报表。
(3)设备运抵现场的监理工作。主要是做好接货的准备工作和与供货方共同进行到货检验。对现场检验不合格部分,判定责任归属。
(4)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督施工、供货方的现场服务和调试工作,保证设备的安装质量。
(5)设备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主要参与设备的启动试车检验;稳定生产运行一定时间后的性能验收;保修期满后的最终验收。发现质量问题,判定质量责任的归属,监督供货方修缺,以保证设备性能达到预期的生产指标。检验合格后,签署相应的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