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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知识点问答:第八章

来源:233网校 2014年4月2日
    6.《施工合同条件》中工程师如何对工程变更进行管理?
    答:按照变更原因分类,可以分为工程师指示的变更和承包商提出变更建议经工程师批准的变更两类。
    (1)工程师指示实施的变更。
    1)工程变更的范围。工程师可以根据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在认为必要时就以下6个方面发布更指令:
    a.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
    b.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
    c.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d.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e.进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供应或其他服务;
    f.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2)变更程序。一种情况是必须进行的工程变更,工程师直接发布变更指示即可。另一种情况属于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后再确定的变更。其程序为:
    a.工程师将计划变更事项通知承包商,并要求他递交实施变更的建议书。
    b.承包商应尽快予以答复是否同意此项变更。不同意需说明理由,若同意则应提交实施变更的计划,内容包括:将要实施的工作的说明书以及该工作实施的进度计划;承包商依据合同规定对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作出任何必要修改的建议,提出工期顺延要求;承包商对变更估价的建议,提出变更费用要求。
    c.工程师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尽快通知承包商说明批准与否或提出意见。
    d.承包商在等待答复期间,不应延误任何工作。
    e.工程师发出每一项实施变更的指示,应要求承包商记录支出的费用。
    f.承包商提出的变更建议书,只是作为工程师决定是否实施变更的参考。除了工程师作出指示或批准以总价方式支付的情况外,每一项变更应依据计量工程量进行估价和支付。
    3)变更估价。变更估价的原则可分为三种情况:
    a.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应以该费率计算变更工程费用。实施变更工作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不应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b.工程量表中虽然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和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单价或价格。如果纯属由于工程量增减变化而需要调整单价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工程量的变更与对该项工作规定的具体费率的乘积超过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0.01%;由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1%。
    c.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费率和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费率或价格。
    (2)承包商申请的变更。承包商根据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可以向工程师提出对合同内任何一个项目或工作的详细变更请求报告,经过工程师同意后再实施变更工作。
    1)承包商提出变更建议,说明如果采纳其建议将可能有以下方面的好处:加速完工;降低业主实施、维护或运行工程的费用;对业主而言能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为业主带来其他利益。承包商应自费编制此类建议书。
    2)如果由工程师批准的承包商建议承包商应设计该部分工程。如果他不具备设计资质,也可以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分包。变更的设计工作应按合同规定承包商负责设计的规定执行,包括:承包商应按照合同中说明的程序向工程师提交该部分工程的承包商的文件;承包商的文件必须符合规范和图纸的要求;承包商应对该部分工程负责,并且该部分工程完工后应适合于合同中规定的工程的预期目的;在开始竣工检验之前,承包商应按照规范规定向工程师提交竣工文件以及操作和维修手册。
    3)接受建议后对变更的估价。如果此改变造成该部分工程的合同的价值减少,工程师应与承包商商定或决定一笔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这笔费用应是以下两项金额差额的一半(50%):
    a.合同价的减少——由此改变造成的合同价值的减少,不包括依据后续法规变化作出的调整和因物价浮动调价所作的调整;
    b.变更对使用功能的影响——考虑到质量、预期寿命或运行效率的降低,对业主而言已变更工作价值上的减少(如有时)。
    如果降低工程功能的价值(b项)大于减少合同的价格对业主的好处(a项),则没有该笔奖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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