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学习笔记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重点辅导:合同的效力

来源:233网校 2014年9月24日
  二、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不论合同履行到什么阶段,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这种无效的确认要溯及到合同订立时。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
  1、无效合同(重点):(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2、无效合同的免责条款:合同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无效合同的确认: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合同当事人或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认定合同无效。
  例题: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  )。
  A、合同签定双方;
  B、工商行政部门;
  C、人民法院;
  D、公安机关;
  E、仲裁机构。
  答案:C、E。
  (四)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即为无效。履行中的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继续履行。对因履行无效合同而产生的财产后果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1、返还财产:由于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退还财产是处理无效合同的主要方式。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不能返还的,应当作价补偿。
  2、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追缴财产,收归国有: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国家采取强制性措施将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或者返还第三人。无效合同不影响善意第三人取得合法权益。

相关推荐:

201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重点辅导汇总

  温馨提示:233网校已经推出2015年监理工程师高清版课程,我们热忱欢迎大家报名!

  报名热线:4000-800-233。热线开通中,欢迎大家随时拨打了解详情!

  233网校监理工程师站点为考生保驾护航,精心整理了历年真题,小编提醒考友多做历年真题是成功通过考试的必备条件。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