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施工合同条件》中如何解决合同争议?
答:业主和承包商任何一方对合同的争议按以下程序执行:
(1)提交工程师决定。FIDIC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的基本出发点之一,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立以工程师为核心的项目管理模式,因此不论是承包商的索赔还是业主的索赔均应首先提交给工程师。任何一方要求工程师作出决定时,他应与双方协商尽力达成一致。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则应按照合同规定并适当考虑有关情况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2)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双方起因于合同的任何争端,包括对工程师签发的证书、作出的决定、指示、意见或估价不同意接受时,可将争议提交合同争端裁决委员会,并将副本送交对方和工程师。裁决委员会在收到提交的争议文件后84天内作出合理的裁决。作出裁决后的28天内任何一方未提出不满意裁决的通知,则此裁决即为最终的决定。
(3)双方协商。任何一方对裁决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或裁决委员会在84天内没能作出裁决,在此期限后的28天内应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的56天才开始审理,这一时间要求双方尽力以友好的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4)仲裁。如果双方仍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只能在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最终解决。
4.《施工合同条件》中是如何进行风险责任划分的?
答:施工合同条件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划分风险分担责任有三个基本原则:
(1)承包商在投标阶段是否可以合理预见,以基准日(投标截止日期前第28天)作为划分合同风险责任的时间点。
(2)所发生的事件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合理预见,而非承包商的投标失误或管理责任。
(3)通过工程投保也不能合理或全部转移的风险应有业主承担。
因此,在基准日后发生的作为一个有经验承包商在投标阶段不可能合理预见的风险事件,按承包商受到的实际影响给予补偿;若业主获得好处,也应取得相应的利益。某一不利于承包商的风险损害是否应给予补偿,工程师不是简单看承包商的报价内包括或未包括对此事件的费用,而是以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阶段能否合理预见作为判定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