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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高频考点:担保方式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2019-04-26 13:51:00

  2019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高频考点:担保方式,本考点属于《合同管理》第二章内容。

  担保方式(2016、2017、2018考点)

  【考频分析】★★★★

  1.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2.保证法律关系至少必须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

  3.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

  4.不能作为保证人的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5.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苑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6.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7.可做抵押的财产(不动产或价值较大的动产,不转移占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1)、(2)(3)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其他自合同签订之日生效。

  8.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屨行的担保。质押后,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

  9.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10.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体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并且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履行期。

  11.由于留置是一种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必须依法行使,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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