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科目中,合同管理相关法律基础(二)是经常出考题的知识点,想要学习更多知识,点击进入试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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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
特征 |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的表现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对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
知识点二: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 | 基于授权而产生 |
法定代理 | 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是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而设置的 |
建设工程中的一切代理行为都是委托代理。如: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的代理人、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的代理人等。
工程招标代理中,被代理人是发包人,代理人是招标代理机构。
委托代理权可以书面委托,也可以口头委托。但应当书面委托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代理过错责任】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作为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的代理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则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如果授权范围不明确,则应当由被代理人(单位)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但是代理人的连带责任是在被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承担的。
知识点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限而为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①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即转化为合法的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②第三人事后知道对方为无权代理的,可以向“被代理人”行使催告权,也可以撤销此前的行为。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③本人(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
知识点四:代理关系的终止【满足之一】
委托代理终止 |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
法定代理终止 |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经典习题:
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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