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科目中,合同管理相关法律基础(三)是经常出考题的知识点,想要学习更多知识,点击进入试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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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一: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 排除妨碍;(3) 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 继续履行;(8) 赔偿损失;(9) 支付违约金;(10)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歉。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知识点二:民事责任的承担原则
按份责任 |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
连带责任 |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
不可抗力免除 |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知识点三:监理单位的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知识点四: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
施工合同中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发包人 |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 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 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
承包人 | 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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