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工程款支付管理
1.合同价格
【签约合同价】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即中标价。
【合同价格】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2.签订合同时签约合同价内尚不确定的款项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款项。
3.费用与利润
【费用】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不计利润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合同条款中费用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施工阶段处理变更或索赔时,确定应给承包人补偿的款额;二是按照合同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开支。
【利润】可以通过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中相关子项标明的利润或拆分报价单费用组成确定,也可以在专用条款内具体约定利润占费用的百分比。
4.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质量保证金从第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开始起扣,从承包人本期应获得的工程进度付款中,扣除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因物价浮动对合同价格的调整三项金额后的款额为基数。
监理人在缺陷责任期满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修复责任。
5.调价公式的基本原则
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
变更导致权重变得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顺延,原定竣工日后的支付过程中,调价公式继续有效;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后续支付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与实际支付日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支付计算的价格指数。
6.工程计量
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已批准承包人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单价子目的计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总价子目的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考虑市场价格浮动的调整,除变更外,通常不进行现场计量,只进行图纸计量。
7.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通用条款中要求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包括:①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③索赔金额;④本次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⑤本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⑥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如扣除质量不合格部分的工程款等。
监理人出具的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