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归纳:
【无权代理情形】:
①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
②超越代理权限而为的代理行为;
③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则,行使 “追认权”或“拒绝权”。行使追认权后,将无权代理行为转化为合法的代理行为。第三人事后知道对方为无权代理的 ,可以向“被代理人”行使催告权 ,也可以撤销此前的行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 ,视为拒绝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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