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归纳:
1.设计和工程保险
承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 装工程一切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用、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
2.第三者责任保险
担保期限应保证在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
3.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要求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4.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对于保险人做出的变动 ,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设计和工程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时,发包人可代为办理 ,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设计和工程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导致发包人受到保险范围内事件影响的损害而又不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时 ,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赔偿金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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