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B【解析】在国外,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一般是承包人。如FIDIC《施工合同条件》要求,承包人以承包人和业主的共同名义对工程及其材料、配套设备装置投保保险。
2.D【解析】按完成承包的内容进行划分,建设工程可以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类。
3.C【解析】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①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②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4.B【解析】“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代理。基于此项信赖,该代理行为有效。
5.A【解析】缔约过失责任是针对合同尚未成立应当承担的责任,其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否则将极大地损害当事人协商订立合同的积极性。合同尚未成立是缔约过失责任有别于违约责任的最重要原因。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是违约责任或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6.D【解析】仲裁协议的作用包括:①合同当事人均受仲裁协议的约束;②它是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仲裁的先决条件;③它排除了法院对纠纷的管辖权;④仲裁机构应按仲裁协议进行仲裁。
7.A【解析】合同成立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独立存在的。合同的无效、变更、解除、终结,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如果约定仲裁,又无法通过和解和调解解决争议,应及时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
8.D【解析】由于抵押物是不转移占有的,因此能够成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抵押的财产不一定为抵押人所有。土地所有权不可以作为抵押物。当事人以土地作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9.A【解析】后履行抗辩权应满足的条件包括:①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②合同中约定了履行顺序;③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④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10.B【解析】《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是,这两种违约责任不能合并使用。本题中,乙公司应支付违约金4万元,并应将甲公司交付的1万元定金予以返还。因此,乙公司应依法向甲公司支付5万元。
11.B【解析】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定解除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则应当在办理完相应手续后解除。
12.C【解析】《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照上述办法仍不能确定合同如何履行,则对于价款或报酬不明的,可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13.A【解析】合同内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部分义务,如施工合同的分包。这种情况的法律关系特点表现为:①部分义务由第三人履行属于合同内的约定,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改变;②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但不能强迫第三人履行债务;③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仍由合同当事人的债务方承担违约责任,即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第三人的违约责任。
14.C【解析】按照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发包建设任务的情形包括: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②抢险救灾工程;③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④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设计;⑤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进行勘察、设计或施工;⑥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⑦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⑧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5.C【解析】对于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资格预审。邀请招标的项目,实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不同时使用,二者的审查时间是不同的,但二者的审查内容是一致的。
16.C【解析】合同终止是合同关系的消灭,不可能恢复。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债务相互抵销;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⑤债权人免除债务;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7.C【解析】资格预审合格的标准目前有两种:①限制合格者数量,以便减小评标的工作量(如5家),招标人按得分高低次序向预定数量的投标人发出邀请投标函并请他予以确认,一家放弃,另一家递补以维持预定数量;②不限制合格者的数量,凡满足80%以上分数的潜在投标人均视为合格,保证投标的公平性和竞争性,但也增加了评标的工作量。
18.D【解析】《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9.B【解析】评标价法是指评审过程中以该标书的报价为基础,将报价之外需要评定的要素按预先规定的折算办法换算为货币价值,根据对招标人有利或不利的原则在投标报价上增加或扣减一定金额,最终构成评标价格。评标价法以评标价最低的标书为最优(不是投标报价最低)。
20.C【解析】评标委员会以标底衡量报价得分时,评标委员会首先以预先确定的允许报价浮动范围(例如±5%)确定入围的有效投标,然后按照评标规则计算各项得分,最后以累计得分比较投标书的优劣。
21.A【解析】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全部施工内容只发一个合同包招标,招标人仅与一个中标人签订合同,施工过程中管理工作比较简单,但有能力参与竞争的投标人较少。如果招标人有足够的管理能力,也可以将全部施工内容分解成若干个单位工程和特殊专业工程分别发包,一则可能发挥不同投标人的专业特长增强投标的竞争性;二则每个独立合同比总承包合同更容易落实,即使出现问题也是局部的,易于纠正或补救。但招标发包的数量多少要适当,合同太多会给招标工作和施工阶段的管理工作带来麻烦或不必要的损失。
22.C【解析】“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23.B【解析】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或暂停监理业务期限已超过半年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如果14日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2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监理人可终止合同,也可自行暂停履行部分或全部监理业务。
24.B【解析】《招标投标法》要求,属于必须以招标方式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及与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总体范畴包括: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国家投资、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国家计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必须招标的范围作出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要求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必须进行招标: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25.D【解析】对委托人和监理人有约束力的合同,除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外,还包括以下文件:①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26.B【解析】监理评标的量化比较通常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各投标人的综合能力进行对比。依据招标项目的特点设置评分内容和分值的权重。招标文件中说明的评标原则和预先确定的记分标准开标后不得更改,作为评标委员的打分依据。
27.B【解析】如果发包人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当首先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然后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28.C【解析】额外监理工作酬金按实际增加工作的天数计算补偿金额。一般情况下,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工程建设监理费的计算都应采用按监理工程概预算百分比计收。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工程建设监理费是我国现行的监理费用计算方法之一,但它并不是国际上常用的方法。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所获得的经济奖励=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29.D【解析】设计深度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可以高于国家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具体内容要根据项目的特点在合同内约定。
30.B【解析】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如果在1年内项目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应负责上述工作,但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以补充协议商定。
31.C【解析】勘察费用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20%作为定金。
32.D【解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未予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如果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工期不予顺延。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也不予顺延。
33.B【解析】在合同协议书内应明确注明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如果是招标选择的承包人,工期总日历天数应为投标书内承包人承诺的天数,不一定是招标文件要求的天数。
34.C【解析】设计合同采用定金担保,合同总价的20%为定金。设计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发包人应在合同签字后的3日内支付该笔款项,设计人收到定金为设计开工的标志。如果发包人未能按时支付,设计人有权推迟开工时间,且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相应顺延。
35.A【解析】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①提前竣工时间;②发包人为赶工应提供的方便条件;③承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能采取的赶工措施;④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
36.C【解析】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属于施工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义务。因发包人的原因施工现场尚不具备施工的条件,影响了承包人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日期开工时,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这属于发包人的责任,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37.D【解析】发包人不按时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在约定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预付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38.D【解析】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指发包人负担全部工程成本,对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支付相应酬金的计价方式。这类计价方式通常用于紧急工程施工,如灾后修复工程;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施工,双方对施工成本均心中无底,为了合理分担风险采用此种方式。
39.B【解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后,由于保修期限较长,为了维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竣工结算时不再扣留质量保修金。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40.B【解析】发包人在其所供应的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发包人供应材料的规格、型号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可以代为调剂串换,发包方承担相应的费用;到货材料数量多于合同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经双方共同清点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
41.B【解析】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这个日期的重要作用是用于计算承包人的实际施工期限,与合同约定的工期比较是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
42.D【解析】保留金是按合同约定从承包商应得的工程进度款中相应扣减的一笔金额保留在业主手中,作为约束承包商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措施之一。当承包商有一般违约行为使业主受到损失时,可从该项金额内直接扣除损害赔偿费。
43.A【解析】投料试车属于竣工验收后的带负荷试车,不属于承包的工作范围,一般情况下承包人不参与此项试车。如果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在试车时予以配合,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试车组织和试车工作由发包人负责。
44.C【解析】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争端裁决委员会一般由3名成员组成,合同每一方应提名1位成员,由对方批准。
45.D【解析】履约证书是承包商已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施工义务的证明,因此该证书颁发后工程师就无权再指示承包商进行任何施工工作,承包商即可办理最终结算手续。
46.C【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承包人竣工结算的违约责任规定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时,如果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仍应承担保管责任。
47.D【解析】若工程师发现承包商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了工程进度或施工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商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商承担。
48.B【解析】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因承包商责任引起的延误竣工,签订合同时双方需约定日拖期赔偿额和最高赔偿限额。
49.D【解析】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工程师除按合同规定进行正常的检验外,还可以在认为必要时依据变更程序,指示承包商变更规定检验的位置或细节、进行附加检验或试验等。由于额外检查和试验是基准日前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的情况,涉及的费用和工期变化,视检验结果是否合格划分责任归属。
50.C【解析】某一不利于承包商的风险损害是否应给予补偿,工程师不是简单看承包商的报价内包括或未包括对此事件的费用,而是以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阶段能否合理预见作为判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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