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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质量管理
质量责任 | 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 因发包人原因: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
承包人的管理 | 1. 项目部的人员管理 (1)质量检查制度 (2)规范施工作业的操作程序 (3)撤换不称职的人员 2. 质量检查 (1)材料和设备的检验 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2)施工部位的检查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现场工艺试验 |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试验 | 1. 与承包人的共同检验和试验 收到承包人共同检验的通知后,监理人既未发出变更检验时间的通知,又未按时参加,承包人为了不延误施工可以单独进行检查和试验,将记录送交监理人后可继续施工。此次检查或试验视为监理人在场情况下进行,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2. 监理人指示的检验和试验 (1)材料、设备和工程的重新检验和试验 ①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②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隐蔽工程的重新检验 同上。 |
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管理 | 1.发包人在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 2.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在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 3.材料和设备在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保管和施工现场内的二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接货的物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保管费用。 5.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对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控制 | 承包人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
【2020年】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承包人施工项目部人员管理的主要措施有( )。
A.在施工现场设立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
B.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
C.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D.现场施工人员的职称和职业资格审查
E.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
四、工程款支付管理
(一)涉及支付管理的几个概念
1. 合同价格
签约合同价 | 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即中标价 |
合同价格 |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
2. 签订合同时签约合同价内尚不确定的款项
暂估价 (一定发生) | 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
暂列金额 (不一定发生) | 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款项。 |
【暂估价的确定】
类型 | 确定方式 |
必须招标项目 |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按招标的中标价确定 |
非必须招标项目 | 材料和设备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相应的金额,专业工程由监理估价确定 |
3. 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
(1)监理人在缺陷责任期满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2)如果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还没有完成全部缺陷修复或部分单位工程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尚未到期,发包人有权扣留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
(二)外部原因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浮动)
调价公式的基本原则(工期12个月以上的工程):
(1)每次计算调整差额时,如果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
(2)由于变更导致合同中调价公式约定的权重变得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顺延,原定竣工日后的支付过程中,调价公式继续有效。
(4)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后续支付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与实际支付日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支付计算的价格指数。
(三)工程量计量
(1)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
(2)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已批准承包人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单价子日的计量 |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
总价子目的计量 |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考虑市场价格浮动的调整。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 除变更外,总价子目表中标明的工程量是用于结算的工程量,通常不进行现场计量,只进行图纸计量。 |
(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 ,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2)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如扣除质量不合格部分的工程款等。
(3)监理人出具的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2019年】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施工合同文本通用合同条款,支付管理中的“合同价格”是指( )。
A.协议书中的签约合同价格
B.承包人最终完成全部施工和保修义务后应得的全部合同价款
C.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
D.承包人的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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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目标空制 | 孙媛媛 | |
建设工程目标空制 | 彭云枫 | |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土建) | 郭炜 | |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交通) | 张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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