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与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 |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 |
人身保险 | 意外伤害险 |
【财产保险】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
【人身保险】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费,可以一次性全部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但是不可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二、工程建设涉及的主要险种
主要险种 | 承保范围 | 投保人 |
建筑工程一切险 | 各类建筑工程项目 | 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 |
安装工程一切险 | 安装机器、设备 | |
第三者责任险 | 因工地上发生意外造成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 |
意外伤害险 | 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 | 承包人 |
【保险责任范围】
(1)自然事件:地震、海啸、雷电、台风、暴雨、水灾、地面下陷下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意外事故:不可预料的且被保险人无法有效控制的突发事件,如火灾、爆炸。
【除外责任】
(1)保风险,必然发生的损失不保(如材料损耗、机械磨损、维修检修保养费用)。
(2)自燃、氧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等渐变原因,不属于自然灾害,不保。
(3)被保险人管理失误(如设计错误、施工方法不当、材料不合格、停电断电造成的) 不属于意外事件,不保。
(4)保建造/安装过程。开始建造前已存在的,结束建造后的(例如工程业主己经验收 合格或实际接收的部分)不保。
【保险期限】 起算时间和终止时间都以先发生为准
三、施工企业职工意外伤害险
1.意外伤害险责任范围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身故保险责任和伤残保险责任。
2.意外伤害险责任免除
【除外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5)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8)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9) 恐怖袭击。
(10)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等其他类似情况期间;
(11)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
(12)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1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或无有效资质操作施工设备期间。
3.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间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工程停工期间,保险责任中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期间届满,工程仍未竣工的,需办理续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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