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解析】本题涉及的考点是合同交货期限。材料采购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明确的交货期限,也可以约定交货的一段期间。如约定明确的交货期限,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如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2.【解析】本题涉及的考点是交货地点的确定。(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43.【解析】本题涉及的考点是伴随服务。合同专用条款与技术规格中约定有伴随服务,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中的任一项服务或所有的服务:(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5)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44.【解析】本题涉及的考点是工程师助手。助手相当于我国项目监理机构中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工程师可以向助手指派任务和付托部分权力。助手在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指示,具有与工程师指示同样的效力。如果承包商对助手的指示有疑义时,不需再请助手澄清,可直接提交工程师请其对该指示予以确认、取消或改变。
45.【解析】本题涉及的考点是指定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条款的合理性,以不得损害承包商的合法利益为前提。具体表现为:(1)招标文件中已说明了指定分包商的工作内容;(2)承包商有合法理由时,可以拒绝与雇主选定的具体分包单位签订指定分包合同;(3)给指定分包商支付的工程款,从承包商投标报价中未摊入应回收的间接费、税金、风险费的暂定金额内支出;(4)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商的施工协调收取相应的管理费;(5)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商的违约不承担责任。
46.【解析】本题涉及的考点是保留金的返还。我国标准施工合同中规定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给承包人。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保留金在工程师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和履约证书后分两次返还。
47.【解析】本题涉及的考点是预付款的起扣点。当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累计金额,扣除后续支付的预付款和已扣留的保留金(我国标准施工合同中的“质量保证金”)两项款额后,达到中标合同价减去暂列金额后的10%时,开始从后续的工程进度款支付中回扣工程预付款。
48.【解析】本题涉及的考点是更换设备。不论采用何种交接方式,采购方均应在合同规定由供货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内,对交付产品进行验收和试验。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设备,应于合同内规定缺陷责任期或保修期。在此期限内,凡检测不合格的物资或设备,均由供货方负责。如果采购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质量异议,或因其使用、保管、保养不善而造成质量下降,供货方不再负责。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采购方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供货方。采购方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因由发包人采购,设备未使用检验出质量问题由发包人负责更换。
49.【解析】本题涉及的考点是合同履行管理。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条款规定,是基于当事人双方信誉良好、履行合同诚信基础上设定的条款内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事项由雇主聘任的项目经理与承包商通过协商确定的二元管理模式。合同争议首先提交给当事人共同选定的“评判人”,独立、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虽然合同涉及的相关方中也有工程师,但他的职责仅限于工程实施的质量管理,不参与合同履行的全面管理,比我国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简单。
50.【解析】本题涉及的考点是CM合同。CM合同属于管理承包合同,有别于施工总承包商承包后对分包合同的管理。与雇主签订合同的CM承包商,属于承担施工的承包商公司.而非建筑师或专业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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