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直驻皖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1〕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2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答题方式
2012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5月26日至27日举行,考试科目和具体时间为:
日 期 | 时 间 | 科 目 |
5月26日 | 上午9∶00-11∶00 |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
下午14∶00-17∶00 | 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 |
5月27日 | 上午9∶00-11∶00 |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
下午14∶00-18∶00 |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
其中《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试卷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
二、管理模式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采取滚动管理模式,参加全部科目即4科考试的考生,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为合格;符合免试条件者,只需参加指定的两个科目考试,当年全部通过为合格。
档案号是识别考生参加该项考试的重要标识,为确保成绩有效滚动和准确查询考试信息,考生应妥善保管准考证和牢记档案号。
三、报考条件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试报考条件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做好199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7〕105号)规定,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满3年;
2.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满3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报考条件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者,可免试部分科目,只考《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两科。
1.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以上毕业;
2.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务;
3.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监理工作满1年。
四、考资格审查、缴费时间及办法
(一)网上提交报名信息
考生于2012年2月9日至16日登陆安徽人事考试网(www.apta.gov.cn),按照网站规定的流程签订诚信承诺书、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上传本人照片,并于24小时后上网查看照片审查结果,照片审查不合格的,重新上传照片;照片审查合格的,下载打印报名表。
各市人事考试机构应及时登陆安徽人事考试网后台进行照片审查工作,确保考生报名工作顺利进行。
(二)现场审查报考资格
省直考区考生将报名材料交单位初审,单位人事部门将初审通过的人员信息制作成资格审查汇总表(附件1),于2012年2月21日携带汇总表和报名材料到安徽省人事考试院(合肥市徽州大道和太湖路交口恒生阳光城8号写字楼四楼)接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场资格终审。省人事考试院不受理考生以个人名义报送的材料。
各市考区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由当地人社、建设部门负责,各市人社、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务必在2012年2月7日前上网公布本市资格审核时间和地点,并最迟于2012年2月24日前完成资格审核工作。
考生现场资格审核时需要携带的报名材料如下:
1.本人身份证、护照或军官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
2.本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张。
3.本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张。
4.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5.从安徽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的报名表和诚信承诺书各1张,并签字确认。
6.报考条件中列举其它的材料。
凡在报名审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即予取消报考资格;对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现场缴费
报考资格审查通过后,考生现场缴纳考试费用。各市收到考试费用同时登陆网站后台将已缴费考生做缴费标记,并将报名统计表(附件2)填写完整,于2012年2月24日前传真到省人事考试院(0551-2862212)。
五、考点设置与准考证办理
省人事考试院对全省报名信息进行汇总,根据报名情况安排考点、编排考场和准考证号码。考生于2012年5月22日至25日登陆安徽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本人准考证。
六、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皖价费〔2006〕240号文件规定,2012年监理工程师考试费按每科67元收取(含上缴国家部分)。
七、注意事项
应考时,考生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进入考场。严禁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座位。
2012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场规则、监考人员守则等,按皖人发〔2002〕78号文件规定执行;违纪处理办法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2011年第12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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