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1〕78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12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的组织管理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负责我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
二、考试科目和获得执业资格证书的条件
(一)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3个科目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考时应注意:
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
2.使用黑色墨水笔、2B铅笔作答;
3.在答题卡划定的题号和区域内作答。
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计算器,考场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
(二)获得执业资格证书的条件是: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即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考生,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为合格;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必须当年通过为合格。
三、考试时间与考试地点
(一)考试定于2012年5月26日至27日(星期六、日) 举行,各科目的具体考试时间为:
5月26日上午9:00─11:00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下午14:00─17:00 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5月27日上午9:00─11:00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下午14:00─18:00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二)我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场设置在海口市,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考生于2012年5月21日至25 日自行登录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网站打印准考证,准考证发放不再另行通知。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参加考试。
四、报名条件
(一)参加全科(四科)考试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1970年(含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
1、1970年(含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毕业;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
五、报名日期、方式和地点
(一)报名日期:2012年2月27日至3月20日。逾期不补报。
(二)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1)到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职称考试处购取《考试报名表》、《报名信息卡》、《报名手册》,并按报考有关规定如实填写。经所在单位审核,在报名表上签署同意报考意见和盖章。
(2)老考生报名方法:考生持报名表、往年考试成绩单和一寸同底彩色近照三张到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职称考试处报名。
(3)新考生报名方法:考生持报名表等相关材料到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进行报考资格审核(地址:海口市文联路6号金泰大酒店二楼,联系人:符春虹,联系电话:66219099)。审核通过后,持报名表到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职称考试处办理报考手续。
在办理上述报名手续和资格审核时,考生必须提供或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a.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备案);
b.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以及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资历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c.一寸同底彩色近照三张。
六、考试收费
考试收费按琼价费字〔1997〕124 号文有关规定:报考全部科目者按210元/人标准收取,免试部分科目者按160元/人标准收取。考试收费作为试卷费、准考证制作、考生信息计算机处理、考场租金、监考和阅卷人员报酬及相关考务的开支。
根据《关于非税收入实行银行卡刷卡缴款的通知》(琼财非税〔2007〕1773号)文件精神,考试费用需通过银行卡刷卡的方式收取,不再受理现金缴纳考试费用。
七、考前培训
考前培训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
八、评卷与公布考试结果
考后阅卷、成绩通知以及其它有关管理事宜,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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