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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2013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

来源:233网校 2013年1月30日
导读: 湖北2013年监理工程师报名时间2013年2月25日9:00~3月11日16:00,2013年我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统一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http://link.233.com/25849)”上进行网上报名。

  鄂人社考〔201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99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7]10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44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新版通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78号)、《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107号)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13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帮助应考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增强应试能力,使考生在自学的基础上能较好地掌握监理工程师考试内容,可参加的2013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培训

  一、考试科目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4个科目。

  二、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考全科”报名条件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二)“免2科”报名条件

  对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毕业;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可报名参加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

  三、考务日程安排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13年2月25日9:00~3月11日16:00.

  (二)现场资格审查时间

  2013年2月25日9:00~3月12日16:00(双休日除外)。

  (三)网上缴费确认时间

  2013年2月25日9:00~3月13日16:00.

  (四)准考证下载打印时间

  2013年5月20日9:00~5月26日14:00

  (五)考试时间

  2013年5月25日

  上午 09:00~11:00?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下午 14:00~17:00?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2013年5月26日

  上午 09:00~11:00?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下午 14:00~18:00?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应试人员必须同时持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注: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决定》的决定,第一代身份证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方可参加考试。

  四、报名程序及报名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新版通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78号)要求,2013年我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统一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http://link.233.com/25849)”上进行网上报名。

  所有报考人员须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注册并登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http://link.233.com/25849)”,上传近期免冠彩色登记照(jpg格式, 小于100Kb,占满图片框),按要求准确、完整填写报考信息。对提供虚假信息者,一经查实,考前取消考试资格,考后成绩合格的取消成绩、收回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首次报考人员

  1、报“考全科”人员。符合“考全科”报名条件的首次报考人员,在网上准确、完整提交报名信息,上传照片(须各报名点审核通过)后,打印《报名表》,经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代理机构)审核同意(盖章)后,持《报名表》和有关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原件,根据所选报名点到相应地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查手续:

  ①选择省直报名点的人员,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监理协会,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南路12号,建设大厦A座114号房)进行资格审查(盖章)后,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http://link.233.com/25849)”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网上缴费确认。

  ②选择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报名点的人员,经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查(盖章)后,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http://link.233.com/25849)” 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网上缴费确认。

  2、报“免2科”人员。符合“免2科”报名条件的首次报考人员,在网上准确、完整提交报名信息,上传照片(须各报名点审核通过)后,打印《报名表》,经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代理机构)审核同意(盖章)后,持《报名表》和有关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监理部门出具的本人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监理工作年限证明等)原件,根据所选报名点到相应地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查手续:

  ①选择省直报名点的人员,到省建设监理协会和省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查(盖章),持盖章后的《报名表》经省人事考试院考评一处审核确认后,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http://link.233.com/25849)” 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网上缴费确认。

  ②选择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报名点的人员,到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查(盖章),持盖章后的《报名表》经当地人事考试院(中心)审核确认后,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http://link.233.com/25849)” 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网上缴费确认。

  (二)续报人员

  往年已参加过监理工程师考试(“考全科”或“免2科”)的老考生,凭档案号在网上报名系统中准确、完整提交报名信息,上传照片(须各报名点审核通过),不需要再进行资格审查(考生应打印《报名表》留存),但须在规定的时间缴费确认。

  ①选择省直报名点的人员,由省人事考试院考评一处审核后,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 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网上缴费确认。

  ②选择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报名点的人员,由当地人事考试院(中心)审核后,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 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网上缴费确认。

  未在规定时间交纳考试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在鄂报考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报名。

  五、考试成绩及信息管理

  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考试信息采用新版PTMIS进行管理,考试名称、级别、专业及考试科目信息设置为:

试名称
  
  
考试科目
021.监理工程师
04.考全科
01.监理工程师
1.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2. 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3.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4.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02.免2科
01.监理工程师
3.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4.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六、考试题型及作答方式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3个科目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请监考人员务必在开考前提醒考生:

  (一)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

  (二)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三)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

  七、考区设置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由省人事考试院统一安排考区。

  八、考试收费标准

  根据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鄂价费〔2005〕266号文件规定,监理工程师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每科60元。

  各地人社、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考试安全顺利实施。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三年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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