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住建注〔2014〕17号
关于开展辽宁省监理工程师延续登记的通知
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14〕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辽宁省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已完成情况,现将省监理工程师延续登记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辽宁省域内,已取得《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和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登记人员,在登记有效期届满,仍需在原聘用企业继续从业的,在满足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条件下,可向本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延续登记申请。
二、申报程序
满足申报范围的省监理工程师所在聘用企业需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地市(绥中县、昌图县)建设主管部门。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设主管部门需对本市(县)企业提交的延续登记申报材料核查后留存一份,并将另一份合格材料加盖本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公章后,报送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三、申报材料
申请延续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辽宁省监理工程师延续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一);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申报材料需用A4式纸一式两份上报至本市(绥中县、昌图县)建设主管部门,市级留存一份,另一份(含证书原件)及人员汇总信息(见附件2)由市级上报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四、其他
1. 2014年12月5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我省将集中受理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的执业印章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的延续登记申请。未能参加集中办理的人员可持本市(绥中县、昌图县)建设主管部门的证明,于2015年2月1日后直接到省注册中心办理。
2.自2014年12月31日后,辽宁省内省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过期并未在原聘用企业延续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将注销其登记状态。
3. 市(绥中县、昌图县)建设主管部门需认真核查聘用企业提交的延续登记申请。对存在虚假劳动合同将不予受理审批,并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有关情况。
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联系人:侯琳,联系电话:024-23974410。辽宁建设执业信息网网址为“link.233.com/22144 ”。
附件1:辽宁省监理工程师延续申请表.docx
附件2:辽宁省监理工程师延续申请汇总表.docx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