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省监理工程师延续登记工作的通知
浙建监协[2010]10号
各监理单位:
根据《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管理办法》(浙建管〔2006〕36号)的规定,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在一个登记周期(3年)期满后,需要参加延续登记工作。现将延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范围:
持有2010年12月20日到期省监证书,或者2010年5月25日到期未参加延续登记省监证书,并已学满48学时继续教育的省监理工程师,均在本次延续登记范围。
可申请延续登记人员名单请到浙江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http://link.233.com/26018/websolution/default.aspx进行下载。
二、延续企业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程序:本人申请,本人签字。由所在单位组织需要申请延续的人员进行申报,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名单汇总后,填写《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续期核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一),含电子版及纸质汇总表,连同本文件要求需要提供的材料,一并报浙江省建设监理协会。
2、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续期申请表(见附件二)
(2)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原件
(3)企业人员养老金证明原件
申报材料要求:汇总表中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应与原证书中姓名及号码核对无误,单位名称为公司公章全称,不得加分公司或者项目部字样。
延续且需要变更的,请同时递交变更申请表、原单位解聘证明、新单位劳动合同。
企业养老金证明以汇总的形式,不需要每个人单列,每个企业只需提交一份。
三、申报时间
2010年12月8日至12月10日。其中杭州市企业申报时间为12月8日;宁波、温州、绍兴、金华市企业申报时间为12月9日;台州、衢州、丽水、嘉兴、湖州、舟山市及其他省外企业申报时间为12月10日。请各监理企业严格参照相应的时间前来申报,非对应时间不予受理。
四、联系人:孙颖(0571-81956265),符宇理(81956261)。
附件一: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续期核发申请汇总表
附件二: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续期申请表
附件三:可参加延续登记人员名单2010.12.20到期.xls
浙江省建设监理协会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