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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2008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2月28日资格审核及报名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月29日

  报名时间:2008年2月18至28日网上填写、打印报名表

  报名方式:网上填写、打印报名表,现场资格审核及报名

  确认时间:2008年2月28日资格审核及报名

  准考证领取:考前一周,考生到市人事考试中心领取

关于2008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黄山管委会政治处、市直及驻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2008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皖人办发〔2007〕141号)精神,现就我市2008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与答题方式

  2008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5月10日至11日举行,考试科目和具体时间为: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5月10日

上午9∶00-11∶00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下午2∶00-5∶00

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5月11日

上午9∶00-11∶00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下午2∶00-6∶00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其中《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用钢笔或签字笔(黑色或蓝色)在试卷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

  二、考试管理模式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采取滚动管理模式,参加全部科目即4科考试的考生,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为合格;符合免试条件者,只需参加指定的两个科目考试,当年全部通过为合格。

  档案号是识别考生参加该项考试的重要标识,为确保成绩有效滚动和准确查询考试信息,考生应妥善保管准考证和牢记档案号。

  三、报考及免试条件

  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199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7〕105号)规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为: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全部科目考试: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满3年;

  2、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满3年。

  (二)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者,可免试部分科目,只考《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两科。

  1、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以上毕业;

  2、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

  四、报名时间及办法

  全市考试报名时间为2008年2月28日,逾期不予补报。考生根据规定的报考条件,在2008年2月18至28日登录 “黄山人事考培网”(www.hsrskp.cn),点击相应报名窗口,按网上公布的程序和要求填报考生个人信息,打印报名表并签署《考试诚信承诺书》。2月28日携打印的报名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及本人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照片格式要求:1.照片文件名为报考人姓名,文件类型为Jpg或Gif,长580×宽460,不大于1M.不可用扫描相片。背景色用白色和蓝色或红色,无任何装饰。2.照片必须是近期相片,显示头部的正面,不能佩戴帽饰)。续考考生报名时须提供上一年度考试的准考证。考生先到市建委综合办(电话:2353208)进行报考资格初审,再到市人事局专技科(电话:2355342)复核,符合报名条件者办理报名手续。凡在报名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予取消其报考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因违反人事考试纪律,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五、考点设置及考场编排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合肥市。考前一周,考生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人事考试中心领取准考证。

  六、教材征订

  2008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及教材的征订由省建设部门按照考生自愿原则统一组织实施,具体事项由建设管理部门另行通知。

  七、考试费用

  根据国家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文件规定,参加考试的考生须缴考试费每科67元(含上缴国家部分)。

  八、其它

  考生应考时须同时携带准考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方可进入考场,还应携带钢笔或签字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和计算器(无声、无储存编辑功能)。严禁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座位。

  考务工作按省人事厅《安徽省人事考试工作规则》执行。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04年人事部令第3号)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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