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执业、取消监理资格并收缴证书及限期五年内不得再申报监理工程师的处罚:
(一)不能自觉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缺乏监理工作责任心,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监理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三)未经注册,以驻地监理工程师以上名义从事监理工作者。
(四)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
(五)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
第二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丧失职业道德,贪污、索受贿赂;玩忽职守或因监理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并构成犯罪的,除取消监理资格并收缴证书外,还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的港务局、航务(运)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各地区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复查结果,报交通部核备。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以交工发〔1992〕66号文发布的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一: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报告
单 位
姓 名
申报监理行业
申报监理专业
申报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印制
年 月 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报告
填 写 说 明
1.申请者应为长期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表中“拟申报监理工程师资格形式”应填写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3.监理业务范围见下表:
4.表中监理业务培训情况应逐一填写所参加监理培训班的举办单位名称、培训起止时间、地点、授课单位,本人参加考试科目、成绩、发证日期、证书编号。
5.表中监理资格考试情况应逐一填写所参加监理资格考试时间、地点、考试科目、成绩、发证时间、证书编号。
6.监理工程师审批、注销情况应填写本人历次监理工程师审批、复查、变更监理业务范围的结果、交通部文号、发文时间、证书编号及注销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原因、时间
、文号、原证书编号。
7.从事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应按项目填写工程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开竣工时间,本人参加该工程起止时间、所在单位、工作内容及担任职务。
8.监理工作经历应按项目逐一填写本人在监理工程中从事的工作内容,专业性质、担任职务、起止时间、工作成效。
9.有关证明材料系指职称评定证书、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及现职、聘用等证明(复印件)。
10.申请者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随交二寸近期免冠照4张。
11.申请报告填妥,由所在单位报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审查、申报机构审查后,报交通部。
12.本表填写一式二份,上交交通部一份。
附表二: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补充报告
单 位
姓 名
申请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印制
年 月 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补充报告
填 写 说 明
1……表中“现监理工程师资格形式”、“拟申报变更监理工程师资格形式”系指填写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2.监理业务范围
3.“现监理业务范围”系所持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证书上规定的监理行业和监理专业的全部内容。
4.表中监理业务培训情况应逐一填写所参加监理培训班的举办单位名称、培训起止时间、地点、授课单位,本人参加考试科目、成绩、发证日期、证书编号。
5.表中监理资格考试情况应逐一填写所参加监理资格考试时间、地点、考试科目、成绩、发证时间、证书编号。
6.监理工程师审批、注销情况应填写本人历次监理工程师审批、复查、变更监理业务范围的结果、交通部文号、发文时间、证书编号及注销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原因、时间、文号、原证书编号。
7.从事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应按项目填写工程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开竣工时间,本人参加该工程起止时间、所在单位、工作内容及担任职务。
8.监理工作经历应按项目逐一填写本人在监理工程中从事的工作内容,专业性质、担任职务、起止时间、工作成效。
9.有关证明材料系指职称评定证书、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及现职、聘用等证明(复印件)。
10.申请报告填妥,由所在单位报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审查、申报机构审查后,报交通部。
11.申请者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交回现所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随交二寸近期免冠照4张。
12.本表填写一式二份,上交交通部一份。
附表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复查申请报告
填 写 说 明
1.表中“现监理工程师资格形式”是指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2.监理业务范围
3.表中“监理业务培训情况”应逐一填写所参加监理培训班的举办单位名称、培训起止时间、地点、授课单位,本人参加考试科目、成绩、发证日期、证书编号。
4.表中“监理资格考试情况”应逐一填写所参加监理资格考试时间、地点、考试科目、成绩、发证时间、证书编号。
5.监理工程师审批、注销情况应填写本人历次监理工程师审批、变更监理业务范围的结果、交通部文号、发文时间、证书编号及注销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原因、时间、文号、原证书编号。
6.从事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应按项目填写工程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开竣工时间,本人参加该工程起止时间、所在单位、工作内容及担任职务。
7.有关证明材料系指职称评定证书、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及现职、聘用等证明(复印件)。
8.申请者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交回《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随交二寸近期免冠照3张。
9.申请报告填妥,由所在单位报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审查、申报机构审查后,报交通部。
10.本表填写一式二份,上交交通部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