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4.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二等专业工程项目。
(二)乙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4.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三等专业工程项目。
(三)丙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
4.承担过二个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一个以上专业工程项目。
第六条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一、二、三等工程;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二、三等工程;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三等工程。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家庭居室装修监理业务。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