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发布新版监理工程师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二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执业范围如下:
第二十三条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共同建立健全监理工程师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一级监理工程师、二级监理工程师依据职责开展工作,在其本人工作成果上签字盖章,并承担相应责任。一级监理工程师、二级监理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另行制定。
对不履行监理工程师义务、有重大工作过失的监理工程师,根据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应分别处以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注册证书等,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征求意见稿如下:点击查看:2018年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改革征求意见稿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