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存在问题
1.代建制
(1). 代建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首先是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对代建人地位的认可;当前的问题是代建合同上约定的权力超越了国家法律法规所能给予的。
(2). 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三方(即投资人、代建人和使用人)的职责划分不明确;
(3). 代建人性质的认定不明确,即没有明确选择什么类型的人作代建人,没有明确划定资质类别;
(4). 代建项目类型与代建模式的选择不规范。
(5). 代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责任赔偿不明确,代建费用不统一。
2.工程总承包
(1)、建筑业企业普遍缺乏设计功能 ;
(2)、融资能力不足;
(3)、 组织管理体制与项目管理目标体系缺乏 ;
(4)、人才结构不能适应需要 ;
(5)、 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
(6)、资质管理不适应实际要求 ;目前形成的资质就位与实际需求差距甚大;
(7)、 业主认可程度低 。
3.项目管理
(1). 对项目管理基本内涵和知识的学习需要加强;
(2). 项目部存在机构庞大、管理层、劳务层多元化、效率低下的问题;
(3). 项目部人员配置不合理,项目经理的责、权、利不统一;
(4). 缺乏有效的成本管理手段,不能体现企业全员、全过程、全环节和全方位的管理,不能真正体现“责、权、利”的统一,使得生产要素不能合理流动,难以形成“低投入高产出”的综合经济效益。考试大监理工程师
(5). 项目管理过程中多存在违反建设程序,不按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执行的情况。
4.工程监理
(1). 当前监理制度实际仅局限于施工阶段。
(2). 对业主行为无规范,业主不肯将投资、进度、合同管理放权给监理人,有的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有的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其实,监理工程师应该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的唯一管理者,业主委托了监理,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而业主所要做的,是如何做好对监理的管理,而非直接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
(3). 把监理工程师当作质检员,误认为工程质量是监理出来的。
(4). 工程监理的取费标准过低,市场不成熟,恶性竞争、违规压价等情况突出。
(5). 对监理的范围认识不清,有的认为监理应该是全过程,有的认为应是施工阶段监理;对监理应处的位置认识不清,有的认为监理应是第三方,有的认为应是业主方的代表,还有的认为监理应代表政府。
(6). 在强制监理的范围方面,有的认为监理应覆盖所有工程项目,有的认为应该取消强制监理。
(7). 监理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结构不合理;监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8). 监理市场存在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如出借出卖资质资格、转让监理业务、非法挂靠、监理不到位等,说明监理企业产权制度还需要深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