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全国各地先后建立起有形建筑市场,将政府投资的工程招标活动都纳入其中进行集中管理,统一招投标程序和手续,明确招标方式,审定每项工程的评定标方法。但各地采用评定标办法不同,主要有评审法、合理低价法、标底接近法、二次报价法、报价后再议标法、议标法、直接发包法等等。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招标设有标底、报价受到国家定额标准的控制,在综合评价上确定中标者,没有采取价格竞争最低者中标的方式。
一、最低价中标法国外成功应用经验
国际上以美国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历史最长、最有实践经验。它们使用这种方法时,一是发布招标消息。二是审核投标者的资格,重点检查工程担保保函是否齐备,米勒法规定参加政府工程的投标者必须购买投标函、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以及其它一些业主根据工程特点提出的条件。三是合乎资格的投标者采取密封报价、公开唱标、价格竞争、当场确定最低价者中标。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仍采用原港英政府遗留下来的最低价中标法。与美国不同的是,香港政府没有立法规定政府工程必须采取最低价中标,反而在招标公告中都要声明“政府不一定采纳索价最低的投标书或任何一份投标书”,但实际运作中一般都是最低价中标。如不采用最低价中标,负责提交评审投标书报告的工程师要向投标委员会做出详细解释。投标委员会也要向投标者和有关机构做出详细解释。它们也有一套严格的资格预审担保制度,分等级投标制度和工程担保制度等措施来保证最低价中标法的顺利实施。
最低价中标法之所以在美国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被长期使用,是因为它与其它招标方法相比有许多突出优点。国外在使用最低价中标法这种工程招标方法的初期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如低价中标高价索赔,低价低质等,并出现许多由于价格太低无法完工而形成“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经过不断努力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的配合最低价中标法的保证措施,使得该招标法能历经百年而不衰。尽管现在每年仍然有许多工程因价格太低使工程失败,但由于配套保证措施齐全,使它不能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中国过去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传统思想观念惯性。2.产权公有制的束缚。3.法律体制不健全,市场对招标主体的监督和制约的力度不够。4.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单一化。5.社会实用体系欠缺,缺乏守信的激励和失信的惩罚机制,加剧了信息的不真实性,影响招投标各方主体的行为标准,缺乏关注信用的动力。
二、低价中标法在国内的尝试和它的优缺点
2000年1月1日颁布《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该项法律的颁布为最低价中标法在中国建筑工程招标中的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2000年通过10多项以最低价中标的工程招标,取得了令人惊喜的效果。这些工程中标价与业主预算控制最高限价最多下浮68%,最低下浮20%,平均下浮40%。由于《招标投标法》刚开始实施,最低价中标法只能在一些条例规定允许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中试用,多为300万元以内的工程,尚缺乏大型和复杂类型工程的试验结果。
从10多项工程招标的尝试中,初步发现了最低价中标法与我国现行的各种招标方法比较有以下主要的优点:一是节省投资效果十分显著。部分原因来自激烈的竞争引起的降价,另一原因来自政府定额标准与现实市场价格和企业内部定额的价值严重背离;二是防腐倡廉效果好,没有暗箱操作,是一种真正原则的招标方法;三是操作简便,商务标书中谁报价低谁中标,简单的招标过程节约了交易成本;四是加大对施工企业管理的促进作用,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只能依靠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提高企业信誉。
这些优点对解决工程招标中存在的内外合谋违纪、有特殊的效果,体现出潜在的使用价值。
最低中标法也有它的局限性,主要为:一是对投标者资料审查严格,确保投标者都有能力完成工程;二是招标前期工作质量要求高,无论勘察还是设计都要提高深度和精度,特别是招标文件的编写要十分细致周到,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书要求越精确细致;三是投标人要有独立的私人估价信息,可以按照自己的内部工程造价标准进行报价;四是要求招标保证措施齐全,最主要的是要有工程担保措施。(考试大监理工程师站点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