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革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对策
许多城市已经意识到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改革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已经在着手进行改革,改革的趋势是专业化的集中管理。很多城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业主、现行政府投资管理机构对于原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式存在的弊病感受很深,一致呼吁要加快政府投资项目改革的步伐。而且有些城市已经在着手进行改革。各地政府投资工程改革措施虽不相同,但出发点是一致的,即对政府投资工程实行专业化统一管理,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分离的原则,建立职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政府投资工程管理运作机制,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
(1)采用国际通用的政府管理投资项目的模式
逐步限制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委员会临时组建自设的工程管理机构管理项目的作法,改为委托专业的工程管理、咨询、监理公司代行项目的管理。在这方面可参考90年代初国内通过政府立法限制业主单位自行监理项目,逐步推行工程项目监理制并取得墓本成功的经验,这样做既可使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使用社会化工程管理服务提高管理水平,也可促进国内工程咨询公司的业务发展,使国内工程咨询服务市场在需求与有效供给两个方面都得到发展并相互促进。
(2)充分依靠专业人士和中介组织
政府的专业管理机构本身就主要是由建筑师、项目师、合同律师等专业人士构成;另一方面,政府除了自身对项目进行管理外,一般都要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择和委托相应的项目咨询公司来管理,政府实施监督。同时,所有的重要技术环节都应有专业人士把关,项目中质量、技术、安全、成本等责任应非常明晰,这些专业人士在政府的严格管理之下或由专业协会、学会组织进行注册。由于专业人士的风险责任制度、无限经济责任和责任保险制度的约束,形成整个项目咨询行业人员必须向政府负责、向业主负责的运行机制,调动起专业人士和机构的责任心,使他们成为项目高质量、低成本完成的保证基石。这既可以减轻政府管理投资项目的负担,也有利于投资目标的实现。
(3)建立完善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督体系
我国目前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部门非常庞杂,包括纪检、监察、审计、财政、计委以及建设等有关部门的各种机构,这么多的党政机构都去监督政府投资管理,容易带来职责难分清、工作难协调的问题,留下许多灰色地带。因此首先必须重新审视现有的监督体系,加强协调工作,然后还应学习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并强化人大及公众的监督,使政府投资项目真正成为“阳光下的行动”,发挥其应有的效益。
(4)营造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积极互动的协作机制
改革使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各自的角色定位产生了变化,政府投资工程市场化改革必须重塑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积极互动的协作机制。第一,政府作为政府投资工程的促进者、合作者、管理者和监督者,必须在宏观调控、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中发挥主导的作用;第二,发挥包括项目投资、工程管理、咨询、设计、总承包、施工、监理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在内的各种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他们按照自身特点参与政府工程的投资建设、管理运行,向社会提供规范的公共服务,通过经营赢利或服务收费以谋求发展;第三,引导公众积极参与以提高公共服务的有效性。政府应当最大限度地维护公众权益,明确公众有权利在公平的基础上享受政府投资工程带来的公共服务,有权利了解政府工程投资、建设的内容、质量以及服务收费标准和依据,有权利选择提供服务的主体和服务项目,并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支付服务费用,对提供服务中的违规行为有权利向政府提出控告,获得赔偿。
(5)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将政府投资工程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一是建设项目的问责制度。项目法人必须就建设项目的质量、工期和投资全面负责。同时,建管中心内部,也要通过推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等形式,将建设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个人。
二是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投标的目的,不仅仅是优选好的单位,也是为了保证政府的廉洁。
三是投资控制审计监督制度。为了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要逐步做到没有设计概算的,不立项;没有施工图预算的,不进行招标投标。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签证,必要的签证须经甲方、监理、设计共同确认方可纳入决算;
四是监督制度。政府工程投资额巨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拥有工程发包等权力,必须建立监督制衡机制。
(6)改革现行政府投资工程财务管理制度
将现行政府投资工程财政拨款方式由财政拨款给建设单位,再由建设单位拨给施工和监理单位的方式,改为由财政部门根据合同,按进度将工程款直接拨付给施工和监理单位。这种支付方式有利于减少项目的资金积压,提高财政资金的投资效益。在此基础上,应当约束建设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资金浪费和流失有许多是由建设单位造成的,其中有技术管理水平因素,也有政治素养因素,因此要尽快推广并认真执行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在具体执行法人责任制时要把管理人员的职、权、利具体化,奖罚相配,严明法纪,对因个人失职、失误、以权谋私而给国有项目建设带来重大损失的,不但要给予行政处罚,还要进行法律制裁。对于建设项目较少、建设项目内容与建设单位行业关系不大而缺乏建设管理经验的建设单位,不应成立临时的指挥机构进行项目管理,建议政府成立相对固定的专门机构,代理该类单位的项目建设。
参考文献:
[1]李华一。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的重新定位[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4,(9):38~41.
[2]王春阳,尹贻林。浅谈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体系[J].天津理工学院学报,2002,18(1):12~15.
[3]罗松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模式[J].商业经济,2004,(2):82~84.
[4]邹祖绪,李惠强。对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探讨[J].建材技术与应用,2003,(5):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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