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行业主支付保证担保制度解决拖欠问题
虽然在2004年初,我国建设部等部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在3年内解决已拖欠的工程款问题,到2005年年底,在行政命令的干预下,大部分地区均可以提前完成这一任务,然而,政府行政干预的作用只是一时,最终还是要建立起市场机制来加以规范,防止新的拖欠。
针对我国现在的建筑市场体系,可以通过建立工程担保来形成有效的市场机制。对于现实情况而言,将业主方的履约担保(业主主要是支付义务,所以也叫支付担保)形成制度,强制执行,应该是重中之重。
常见的工程担保的种类有:
1.按照阶段分:招投标阶段的投标担保,施工阶段的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方的履约担保。
2.按照执行条件分:有条件担保(需要违约责任的认定),无条件担保(不需要违约责任的认定)。
我国目前多采用前两种(投标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它们主要是对承包商行为的制约。投标担保的作用主要是保证承包商在中标后能跟业主签订合同,如果一旦其中标但又不签合同,为维护投标的严肃性,可以要求其担保人作出赔偿。承包商履约担保主要是签订合同后,为保证承包商能按合同约定按质按量完成工程任务,不会因为承包商的经营问题而给业主的项目造成损失。
而业主方的履约担保是引入第三人(担保人)对业主能够履行其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而作出的保证,一旦业主不能履约,即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担保人就要替业主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工程款。引入担保人后,承包商的风险就会大大减少,担保人以接受担保业务盈利,如果项目风险大,很可能不能按约支付,则担保人可能需要带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就不会为该业主担保,或者会要求业主提供较严格的反担保,以降低自身的风险。这样,项目的成功与另一个机构(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挂钩,而这个机构由于有较好的风险分析能力,就使得项目成功的可能性大大提高。而业主一旦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就可以向担保机构要求相应权益,这就充分保证了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但是,业主方很少会的提供业主履约(支付)担保,原因有两个:一是为保护业主利益,一般赋予业主很大的权限,由业主决定提不提供担保,提供哪些种类的担保以及担保的形式,业主自己一般不会主动提出给承包商一个担保;二是由于我国建筑市场现在处于买方市场,竞争很激烈,承包商在招投标过程中可以讨价的机会少,也不会勉强业主一定要提供此项担保。这也在客观上给拖欠有机可乘。
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要解决拖欠问题的很好的途径就是推行业主支付保证担保,并将其形成一项制度,强制执行,没有提供此项担保的项目不予开工建设。使得业主的违约成本提高,从而很好约束业主行为,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
通常承包商的违约会给业主造成较大损失,并且责任不易分辨,所以其履约担保采用有条件高保额形式较佳。而业主的违约(即拖欠)相对而言容易判断,并且由于工程款一般是按工程进度分阶段给付的,每次的金额都不太大,所以建议采用无条件担保(一般保额较低),业主也可以在竣工结算时给予认定或否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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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邵正义.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思考[J].安徽建筑,2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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