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职工持股与管理层收购股权
产权主体多元化是辅业改制的基本形式。职工持股、管理层收购股权和引进非国有法人投资者,是实施辅业改制改变产权关系的重要途径,也能推动改制企业改善治理结构、增强激励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1)职工自愿持股。改制重组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中小企业,首先要允分运用上述优惠政策,形成改制企业的员工股。二是要根据改制重组和企业发展的要求,员工和管理人员按照适当的比例再认购部分股权,形成合理的股权结构。
(2)管理层购买股权。改制企业特别是规模较大的改制企业,设立一定比例的管理层股权,按照管理层岗位确定认股数量,制定管理层认购股权计划。管理层持股达到适当的比例,使企业的经营成果与管理层收益直接挂钩,这是企业改革的一种发展趋势。
(3)引入投资者。规模较大的改制企业,员工持股和管理层收购达不到合理的股权结构要求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和优惠政策引入投资者。要注重引入外资和非公有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非国有法人投资者和管理层购买股权,必然要求股权价格合理,在国有资产净值的基础上,进行资产交易价格评估,或者通过竟价拍卖形成—个有效的国有股权定价机制。
富余人员的安置途径
对改制企业的员工安置不能一刀切,要从实际出发,分类梳理,区别对待,确保稳定。
对改制为国有控股法人实体的企业员工,原则上要整体划转和变更劳动合同。要着重抓好国有资产全部或大部退出的改制单位的员工分流安置工作。
通过改制分流安置一批。改制分流达到安置富余人员的目的,这是国有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基本思路。改制企业与下岗员工双向选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下岗职工。重新上岗的员工要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与改制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在员工自愿的基础上将所得经济补偿金转为改制企业的股权或债权。
采取多种形式养一批。考虑年龄较大员工再就业的实际困难,接近退休年龄的员工,不能实现再就业的,可参照国发[2000]42号文件办理离岗休养(即内部退养),原主体企业要采用内退或其他方式养起来,直到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双保”政策保一批。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合同到期的职工,原劳动合同自行终止,主体企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企业按劳社厅函[2001]280号文件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
在改制企业竞聘上岗的,与改制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除上述情况之外的富余人员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形成的暂时失业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这些人员的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组织他们开展技能培训,提高劳动素质和上岗竞争能力。
安置富余人员费用标准。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对于分流到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员工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企业给予经济补偿金。
(1)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给于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根据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的平均工资,经济补偿金总额按员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实际工龄计算。员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本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及以上的按不高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发。企业可视改制状况、支付能力、员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及其工资收人,在以上原则下确定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标准。
(2)被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录用的原国有企业的员工,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所得的经济补偿金可视本人意愿转化为改制企业的股权或债权。
(3)考虑到企业“三类资产”的状况,针对其资产难以变现的实际情况,对于拟改制为国有资产完全退出、净资产数额不大的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可视资产和人员构成情况,经员工本人同意,按个人应得补偿金的倍数,以资产折股补偿,作为员工参股、入股的股本金。
(4)自谋职业的人员。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的经济补偿金由企业一次性以现金支付。补偿金不得超过企业原办理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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