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BOT融资方式在我国存在的问题
我们应该看到,在我国城市基础设施领域融资从纯计划的融资方式逐步转向具备市场化的融资框架的过程中,毕竟现在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主要表现:
1、目前国内针对BOT项目的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尚未形成统一的BOT政策框架和法律框架。由于BOT项目涉及到政府、投资方、项目参与者等,而且其建设同其他投资项目一样贯穿从项目规划到投入运营的整个过程,所以还涉及到《公司法》、《担保法》、《民法通则》、《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如果投资方是外商,还将涉及到针对外商的法律、法规。
2、对于BOT项目建设和运营中的种种问题、项目纠纷的解决以及项目公司规避风险的操作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必要的依据,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BOT项目的推进步伐。如常洪隧道东连接线工程,原先设计为较为简单的公路连接线,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就是因为规划调整为城市主干道而使道路的路幅宽度增大,相应政策处理费用、工程费用增加,提高了投资方的投资成本。
3、投资方的投资回报率问题尚有效的解决。回报率过高或过低均不利于BOT项目的发展,回报率高了,相应的BOT项目产品的价格就会抬高。过高的价格会使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难以承受,政府不可能给项目投资方提供过高的回报率担保;同样,如果回报率过低,投资方难以在有限的特许经营期内收回成本,更不用说获得合理的利润了。目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市场化进展缓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合理的投资回报问题没有解决,这不仅会影响现有BOT项目的运营,也会限制BOT项目的发展。
4、在项目的建设、运营等各个阶段,必然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划分风险和减少风险是BOT项目双方关注的焦点。如常洪隧道在其有效的地域范围内目前尚无其他过江通道建成,经济效益比较可观,而根据城建计划,2008年左右在常洪隧道的上下游各建成一座跨江桥梁(而且是不收费的),这无疑会减少通过常洪隧道的交通流量,自然也对其在规定的收费年限内的收益产生较大的影响。
五、BOT融资方式在我国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1、努力创造一个适合BOT融资方式得以生存的法律政策环境。
到目前为止,BOT融资方式已在我国有了较多的试点,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而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巩固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加入,我们对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原则,保护投资方合法权益原则,约定必守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遵守国际公约,遵循国际惯例原则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BOT法律法规体系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基础。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采用吸取外国资本的BOT融资方式应该是主要形式,同时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民营资本也有能力参与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中来。考虑到我国的国情,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城市基础设施参与建设。这一决定为BOT融资方式提供了难得的机会,使社会资本通过BOT投资模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有了一定的政策保障。相信随着我国投融资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家会结合BOT融资方式的特许权特性、运作方式等,考虑法律的相对稳定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犞贫ü赜贐OT 投融资方式的专项立法,以协调有关BOT方式的投资法律关系、规范其复杂的操作程序,实现现行法律体系与BOT融资方式的衔接,完善投资保障的法律体系,为BOT方式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2、政府正确定位,认清其在BOT融资方式中的责任和权利,以减少问题、避免纠纷。
对于政府来说,采取BOT融资方式的目的是实现其目标和要求,而其目标和要求是在合同中体现和通过合同实施来实现的。在对合同的履行上,政府与投资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我们不可否认,政府是处于主导地位的,在BOT项目中出现问题、产生纠纷往往是与政府没有正确定位有很大的关系,如规划方案的调整等。因此在双方合同的制定上应尽量详实,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另外,采用BOT方式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往往建设周期长,涉及到的政策处理、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等诸多问题,如征地拆迁安置、电力电信、交通供水等,其处理弹性较大。作为投资方往往会对这些前期工作感到棘手,也容易产生纠纷和出现问题,而政府应努力做好服务工作,积极为投资方解决困难,充分地发挥其特有的行政优势和地域优势,为项目建设创造一个双赢的环境。
(考试大监理工程师站点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