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卖就灵”的误区
“放小”首先是对国有小企业进行改制、进行体制创新。相对于基本建设领域而言,监理企业改制成本较低,操作较为容易,社会震动较小,新体制的进入也较容易。因此有人认为,小企业改制不必正规化、程序化,否则既劳神费力,又扯不清楚。不如“清仓出货,一次甩卖”。然而事实证明,那些卖字当头,认为“一卖就灵”的想法是错误的,社会上一些搞短、平、快,卖企业的行为,其结果把国有资产变成了私有资产,不仅没有达到通过企业改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的目的,反而使职工下岗人数增加,企业短期行为严重,造成了一些混乱现象。因此,我们绝不可忽视监理企业的特性和改制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对监理企业的改制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突出以提供高智能服务的特点,结合市场的需求,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从有利于调动以总监理工程师为骨干的全体监理人员的积极性出发,变革企业的组织制度形式,从根本上改变小企业政企合一、产权模糊的状况。从各地改制实践看,对国有监理企业的改制大致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具体形式:
(一)进行公司制改组对于挂靠或隶属于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理企业,可以采用出资人制度方式进行脱钩、改制,出资人制度是确定出资者与企业之间权责关系的制度。建立出资人制度,可以解脱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无限责任,有利于实现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实行政企分开。同时,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为明确企业各种经济关系提供了前提,为企业选择适当的财产组织形式打下了基础。企业要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的基础上,核实资本金总量,明确所有资本的出资者和出资人代表,然后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每个出资人的具体权责。
(二)建立企业法人财产制度。法人财产制度是确定企业法人与法人财产之间权责关系的制度。确定企业法人财产制度旨在实现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确立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隶属于大中型国有企业且人员较多的监理单位,可以试行企业法人财产制度。主要在法人治理结构上实现制度创新,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组建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并明确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条例,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有效制衡的机制。
(三)实行股份合作制对监理企业的资本进行存量调整和增量注入。根据企业职工的购买能力和人股的自愿性,鼓励企业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采取配股认购和自愿认股两种方式,以职工持股会的形式吸收内部职工入股,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多渠道解决内部职工持股的资金来源,扩大职工个人持股的比重。同时,大胆吸收外来资金参股控股,实现资源共享,风险共担。
企业改制是一项严肃的经济工作,要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上述几种改制方式不是固定不变的,绝不能生搬硬套。要在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既不能搞突击运动,只注重形式,不讲究实效,更不能简单从事,卖字当头,认为“一卖就灵”。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操作,要注重听取职工意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步入“一卖就灵”的误区。
三、“放任不管”的误区
在“放小”的实践中,有人把小企业当包袱,认为“放小”就是放任,甚至等同于放弃,一放了之,对监理企业的发展放任不管。其表现形式有二:一方面是主管企业的内部本身对监理企业放弃管理。成立了监理公司,安置了一部分人员,就好像嫁出去的女儿一样;另一方面,社会和市场对目前监理行业的重视程度不高,监理的实际社会地位偏低。实际上,“放小”除了改制外,扶持相当重要,要为监理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和政策支持体系。
监理企业是具有发展前途的行业,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要向“专、精、特、新”和“建设行业性有公信力的名牌监理公司”(朱总理视察三峡工程时的讲话)的方向发展。目前,监理业的发展需要借助政府行政推动和社会扶持,一方面是由监理企业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监理企业在十多年的发展中并不是很顺利,管理水平较低,真正好的监理企业在当今的市场中也并不完全具备高素质的管理能力,与客观要求和国际上的同行业服务水平还有很大距离。同时,在经营方面存在资金短缺、信用相对不足、开拓市场和进行技术开发能力较弱等问题;另一方面还在于我国市场体系的不健全。监理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①政府的宏观控制管理体制不顺,无法对监理企业进行宏观上的引导、协调、监督和扶持;
②监理协会的职能作用发挥不够,特别是在当前形势下,如何进一步研究和发挥社团功能作用上份量不够,重点不足;
③经济政策环境不公平,优惠政策倾向于大企业,而对小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监理利润不高,税收亦不尽合理,企业积累不足,没有发展后劲;同时,法律法规不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也制约了小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加之建设单位的市场行为很不规范,给监理业带来困难。(考试大监理工程师站点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