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提出一个适合的工期索赔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除了我们应做好详细的施工记录、建立完整的施工档案资料,甚至咨询工程师在现场的口头指令,都应该做出完整的记录和确认,一旦发现工程延误是不可避免时,就应该立即通知建筑师或业主,而有了上述资料,我们在陈述工期延误的理由时,就可以使业主确信:
(1)由于发生了某种事情造成了工程拖延;
(2)如这些事情不发生,就不会造成工程拖延;
(3)承包商已采取了所有必要的措施来尽量避免和减少拖延;
(4)给予承包商工期顺延是合理的;
(5)由于工期拖延,承包商蒙受了额外的费用损失。
虽然我们找到了种种理由,可以证明工程的拖延是合理的,但作为承包商而言,应尽量避免工期延误,这一方面可以降低承包商成本的消耗,最大限度地实现预定利润,而最主要地是通过按期或提前竣工,提高承包商的社会信誉,为下一步承接更多的工程项目打下基础,试想有哪个业主愿意雇用经常拖延工期而又找种种理由避免罚款的承包商来承担工程任务呢?
3、费用索赔
根据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国际通用),承包商可索赔费用的项目主要有:
(1)组成合同的多项文件有差异或含糊,而工程师发出指示解释或修正;
(2)工程师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曾或不能发出承包商所要求的图纸和指示;
(3)意外发生了不可预见的自然情况和人为障碍;
(4)根据工程师或其代表提供的错误的数据进行放线;
(5)根据工程师的指令钻孔或挖深坑;
(6)对意外风险引起的损坏修理和恢复;
(7)遵守法令或法规已支付的费用;
(8)在现场发现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及具有地质或考古学价值的其他遗迹或物品;
(9)承包商为运输建筑机具设备或工程预制构件而保护或加固公路或桥梁;
(10)按工程师书面要求,承包商提供给其他承包商、业主的工人或有关机构当局使用道路、脚手架或设备及其它服务;
(11)要求的样品是合同中没有明确或没有规定提供的;
(12)要求的试验是合同中没有明确或没有规定进行的,且试验表明工程是完好合格的;
(13)工程师指示承包商剥露或凿开工程的任何部分,并发现该部分是符合合同规定的;
(14)命令终止工程并对工程进行维护和安全看管;
(15)按命令终止工程后,持续 84 天或更长时间未允许再开工,致使工程被视为业主取消该部分工程;
(16)业主未能将要求的现场提供给承包商占用;
(17)按要求进行了修理、修改、重建或校正等工作;
(18)工程变更;
(19)由于增减工程数量或性质致使工程中某项单价或价格变得不合理或不适应,而必须改变单价或价格;
(20)按照整个工程接受证书,发现完成金额比接受标价信函中总额降低量超过 15%,使原期望的收益减少,承包商可索赔利润损失;
(21)法规的变化导致承包商在工程实施中增加成本如调整关税、汇率变化等。
以上所列可以索赔的内容,仅是在施工过程可能发生的一部分,而且大部分都与工期有关;在工程承包索赔时,有些项目索赔仅考虑成本,有些则既考虑成本还要包括承包商的利润;同时,在编制工程承包索赔报告时,要综合考虑上述可索赔的内容,有时,一个单项的索赔可能涉及很多内容,这需要我们首先应了解施工过程,对在施工过程可能发生的整个内容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运用有关索赔条款综合处理。需要强调一点的是,当工程发生可索赔的项目时,应立即着手进行,而不是将所有索赔放在工程竣工后,如果承包商的单项索赔未能及时解决,随着工程的进展,可能使单项索赔越积越多,这时,由于各项索赔所涉及的面广,影响因素增多,需要的资料繁杂,处理起来将变得非常困难,从而造成因提供的资料不全或数量差异较大,而影响索赔效果。
为了更好地说明在工程承包索赔时综合运用索赔条款搞好索赔,现将笔者曾经在博茨瓦纳工作中遇到的一次工程索赔举例如下,供大家参考。
博大管理楼工程在进行场外园林施工时,根据园林工程师指令,由承包商提供 6~8 块直径在 1.5m左右的圆石头,并按要求堆放在庭园中,作为建筑小品使用。该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由于估价师无法确定如何排列和使用,只好以暂定金 12000 普拉(当地币值 1 美元=3.5 普拉)来做。我们在接受指令后,首先通过与园林工程师的交谈,明确了具体的使用方案和要求,并在实施前,提出了我方的索赔报告,在索赔报告中,我们列出了如下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索赔:
(1)寻找符合要求的石块;
(2)租用吊车的费用(因为每块石头重达 5~6 吨,必须用吊车装卸),这部分费用还包括设备的进出场费;
(3)租用 40t 运载车的费用及对石块在车辆运输过程中的加固费用;
(4)对在运输过程中经过的过路桥的加固费用;
(5)石块在场内的二次倒运(因为需要按现场条件来确定摆放的位置和造型);
(6)石块的成本费用;
(7)造型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及辅助材料费;
(8)承包商的利润。(考试大监理工程师站点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