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
1.1.行为责任风险
监理工程师的行为责任风险来自三个方面:
一是监理工程师超出了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从事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造成了工程的损失,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对于工程中某些涉及到需要由设计者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确认的内容,若监理工程师利用自身的权力单方面指令承包商进行相应的作业,而工程因此发生了损失,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是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例如,对于工作中该进行检查的项目未作正确检查或不按规定进行检查,因此而使工程留下隐患或造成损失,他就必须为此承担失职的责任。
三是监理工程师由于主观上的无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并因此而造成工程损失。例如,由于疏忽大意,对某些该实行检查或监督的项目未进行相应的检查监督,或者虽然进行了检查监督,却未发现隐患,并因此造成了工程的损失,监理工程师同样要负相应的责任。
1.2.工作技能风险
监理工作是基于专业技能基础上的技术服务,因此,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但由于其本身专业技能的限制,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例如,对于某些需要专门进行检查、验收的关键环节或部位,监理工程师虽按规定进行了相应检查,其程序和方法也符合规定要求,但并未发现本应该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原因是他在某些方面的工作技能不足,尽管主观上他并不希望发生这样的过错。
1.3.技术资源风险
即使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并无行为上的过错,仍然有可能承受由技术、资源而带来的工作上的风险。例如,在混凝土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方法,对施工过程进行了检查和监督,并未发现任何问题,但仍有可能留有隐患。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并不可能保证所有问题都能及时发现,由于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限制,监理工程师无法对施工过程中的任何部位、任何环节都能进行细致全面的检查,因此,也就可能需要面对这一方面的风险。
1.4.管理风险
明确的管理目标,合理的组织机构,细致的职责分工,有效的约束机制,是监理组织管理的基本保证。尽管有高素质的人才资源,但如果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理工程师仍然可能面对较大的风险。这种管理上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之间的管理约束机制。由于监理工作的特殊性,项目监理机构往往远离监理单位本部,在日常的监理工作中,代表监理单位和工程有关方面打交道的是总监,总监的工作行为对监理单位的声誉和形象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监理单位必须让总监有职有权,放手工作,才能取得总监负责制应有的效果。监理单位对总监的工作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同样是非常重要的。监理单位和总监之间应该建立完善、有效的约束机制。
二是项目监理机构的内部管理机制。监理机构中各个层次的人员、职责分工必须明确,沟通渠道必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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