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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公平原则(三)

来源:233网校 2008年9月2日
  三、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作为工程建设的实施者,其施工水平和施工质量直接决定着建设工程的质量。施工单位也希望建造出令建设单位和人民群众满意的优质工程,提高自身的声誉,为将来继续承包工程打下良好的信誉基础。
  我国现阶段的质量管理的焦点集中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如何更好地执行这些规定是保障施工质量的重点所在。但是,在法制建设不健全的条件下,面对“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场,施工单位经常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大多数施工单位只能以微利或成本价承包工程,施工质量自然成了建设成本的牺牲品。因此应该规范建设市场行为,保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并赋予施工单位一定的权利,尽量扭转施工单位处于劣势地位的局面。
  目前,施工单位所面临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有:
  1、建设单位的招投标行为不规范
  建设单位与某个施工单位串通,以“陪标”的方式指定承包商,这样其他施工单位就失去了平等竞争的机会。建设单位和被指定的施工单位的行为处于暗箱操作之中,其他施工企业并没有真正参与工程竞标,因此很少会有招投标质疑的现象产生。这样的现象在我国的招投标市场上比较普遍。
  另外的一个普遍现象是建设单位故意压低标价。建设单位作为投资者,对建设成本实施控制理所当然,但问题是建设单位以明显不合理低价授标或者变相压低标价(如不支付开工前费用且该费用不计入标价)。在一定的技术方案、工期和质量的条件下,建设成本是相对固定的,因此降低工程造价的空间是很有限的。违反建设科学规律,任意压低标价,将造成施工单位盲目压缩必要的质量成本和质量投入,从而影响工程的质量目标的实现,甚至是房倒屋塌的严重后果。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招投标法规来解决这个问题,但依然是屡禁不止,这也说明了执法部门的执法程序的不妥和执法力度的不足。
  2、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加剧了标价的不合理性
  施工企业众多,但都没有形成规模效应,缺乏企业的竞争力。施工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生存,赔本赚吆喝,以低于成本的标价承包工程,形成了施工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施工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更加助长了建设单位的不法行为,建设市场的畸形发育更加严重。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实现集团化经营和专业化经营,进行企业兼并,将不具备竞争实力的小型施工企业淘汰出局,并鼓励小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向专业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方向转向。
  3、不合理的工期要求使质量控制与进度控制之间出现矛盾
  合理的工期反映了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必要程序及其规律性。建设单位为了使在建工程尽早发挥经济效益,强制施工单位在限定期限内竣工。工期目标不合理,盲目压工期,抢速度,将打乱建设施工的正常节奏。正常的施工工序受到干扰,必然影响工程质量。特别是在建设成本不能相应增加的条件下,一味地追求施工进度势必会造成更严重的质量后果。
  4、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间接地影响了施工质量
  建设单位建设资金不到位,必然会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承建或在建工程停工。二者都会给施工单位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后果是施工企业的奖惩制度不能兑现,技术人员工资不能按时发放,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受到打击,责任心涣散,进而影响建设工程质量。
  只有解决上述问题,才能使施工单位以平等的身份进入建设市场。
  要保证施工质量,还必须赋予施工单位一定的权利,以维护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独立性。这种权利包括拒绝权和免责权。对建设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施工标准有权拒绝实施。当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因施工问题发生意见分歧而建设单位坚持按照自己的意见进行施工时,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免除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考试大监理工程师站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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