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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建设施工安全监理责任思考(二)

来源:233网校 2008年9月7日
  二、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安全方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不承担施工安全的直接责任,并不等于监理工程师可以忽视施工安全,在一定条件下,监理工程师将承担相应责任。 
  1、不可忽视。 
  投资、进度、质量目标是一个有机整体,而施工安全对这一整体的影响甚大,没有施工的安全生产,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必将对项目的进度或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监理工程师要力求投资、进度、质量目标的实现,必须把施工安全作为影响目标实现的重要因素加以重视,也就是说,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施工安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2、不能缺位。
  
监理是一种高智能有偿技术服务活动。按国际惯例和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监理,监理工程师应该是一个有"经验"的专业人士。这里的"经验"是指监理工程师应该达到一定技术水平,能够在事前控制发挥积极作用,能够及时发现施工方案、施工技术发生了事故,是客观意义上的缺位。这两种缺位,监理工程师都应当承担责任,这种责任不是经济和刑事责任,主要是执业责任,政府将对这种执业责任进行处罚,如终身不准从事工程监理执业等。 
  3、不能错位。 
  按现阶段定义,监理工程师不是生产者,也不是生产的组织指挥者。监理工程师是"放行"员,而这个"放行"是在承包商通行的基础上"放行"的。如果监理工程师错位,把自己视为承包商的领导者、指挥者,直接组织操作施工,甚至强行操作人员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作业,违章指挥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工程师将承担错位责任。错位责任的大小将根据错位程度和事故性质确定,情节严重的将负刑事责任。 
  4、不能等待。 
  施工安全是一项技术很强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必须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的专门知识,学习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使自己真正成为一名有"经验"的专门人才。在监理工作中,充分发挥在施工安全方面的预控作用;同时,面对入世,我们现有对监理工程师的定位也有可能发生变化。今天我们有施工安全知识的积累,明天我们将会有更广阔的舞台和空间。
  (考试大监理工程师站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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