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施工项目风险的预防
对承包商来讲,施工项目的风险和收益是一把双刃剑,只有收益而完全没有风险的项目是不存在的。承包商只有面对现实,即追求收益最大化,又要将施工项目的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降低到最小化。如何做好施工项目风险的预防工作,是承包商实施合同中的重要实务。
2.1.对发包方的资信情况要充分了解
对订单(工程项目)的来源要有充分的了解,特别是发包方资金运作情况、银行的信誉要有充分估计,对合同的支付条件以及发包方延期付款条件的制约方法(包括银行保函及利息率)。
2.2.对商业保险的局限性要有充分认识
商业保险业只承办纯粹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损失的保险,而且只承办其责任项下的业务,其它损失不属理赔范围,保险人均不赔偿;商业保险业务目前的业务扩展也不能与承包商工作的发展完全同步,所以商业保险条款难以全面反映出施工项目新的风险存在和发生的可能性;另外商业保险条款中的许多细则、解释于承包商的权益而言具有局限性。所以,承包商不能完全依靠商业保险解决项目风险,必须实行项目自身内部的风险预防。
2.3.对合同中不可抗力因素的分析及考虑
要对合同中不可抗力因素的进行分析,包括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自然风险、合作者风险等等。项目面对的不可抗力因素有许多,承包商应充分考虑合同约定中的其它不可抗力的风险。做好抵御风险的必要预防工作。
除此之外,特别是对不明地理和恶劣气候条件要有充分考虑。如:很难预料的地下情况、障碍物、污染物处理等。当施工遇到严重的不可预知情况时,就会停止正常工作,要经过勘察、设计研究和解决问题后方可重新施工。不明地理情况的处理增加了工作量,可能会产生工期损失、成本增加。又例如:气候变化有些还是可以预测的,如四季周期性变化,这些在成本预算时比较容易考虑。有规律的气候变化虽然可以预测,但它也会给承包商带来不可抗力的风险,难以预料的恶劣气候变化的风险更会造成施工项目的误工、增加新的成本。
2.4.研究合同中非承包商因素可得到的补偿
非承包商因素可得到的补偿是一般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条款,承包商应充分利用这些条款来规避风险。
(1)研究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力争非承包商同意补偿的条款。承包商在投标过程中,要反复深入研究招标文件,仔细勘查施工现场,要尽可能发展并探索可能的索赔机会。这类问题承包商在向业主质疑和进行合同谈判、询标时,可技术性处理,使自己处于有利地位。
(2)谨慎报出合理单价。①在单价闭口合同中报工程量单价时,要特别注意单价的内容、范围及完成单价内容的全部工艺及且工程程序,且要根据实物量可能调整的幅度,采用不平衡单价的差异报价方法;② 总价闭口合同中,要注意其变更条款的清晰,合情、合法谨慎报好工程量单价;③ 对必须报低价竞争的项目,要注明材料品牌规格和型号,如以后业主要采用新的材料品牌规格,则可以重新报单价。
(3)明确合同内容,划清工作界面。在商签合同过程中,承包商要逐一仔细斟酌合同条款,划清各方责任,明确承包内容,尤其要对业主有意转嫁风险和开脱责任的条款特别注意。如:合同中不列索赔条款;拖期付款无时限,无利息;没有预付款的规定;没有调价公式;业主对不可预见的工程施工条件不承担责任等等。如果这些问题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不谈判清楚,承包商将冒很大的经济风险。
2.5.对风险的回避和转移要有充分的手段
风险回避是在考虑到项目风险及其所致损失巨大时,主动放弃或终止该项目以避免与该项目相联系的风险及其所致损失的一种处置风险的方式,它是一种最彻底的风险处置手段。在对项目进行风险预测、识别、评估和分析后,如发现实施此项目将面临巨大风险,将有可能造成承包商无法承受的重大损失,而且风险经分析又不可能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其风险损失,保险公司也认为该项目风险太大而拒绝承保,这时就应放弃或终止该项目的实施,以避免今后可能发生更大损失,彻底回避风险。风险转移是指承包商将风险有意识地转移给与其有相互经济利益关系合作商,是由另一方承担风险的处置手段。
虽然商业保险是最重要的风险转移方式,但作为承包商还应将非保险形式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转移方式,将风险可能导致的损失通过合同的形式转移给其他合作方。其主要形式有分包合同、分供应方合同、协议书附加条件(或履约保函)、租赁合同、保证合同、委托合同、双包和清包合同等。通过风险转移的处置手段,风险本身并没有减少,只是风险承担者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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