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因分析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有很多方面,归结起来体现在三个方面的反差:
(一)高利润回报与低违规成本的反差。工程项目承包利润比较高,施工企业不惜采取回扣、行贿等非法手段进行“攻关”,从而多揽工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对大多数招投标违法行为都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处罚,应该说还是比较严厉的,但由于地方保护或是部门利益的左右,目前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对很轻,多数只是罚款了事。
(二)招投标业务高速发展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反差。有形建筑市场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公开招投标各种相关配套措施还不规范,存在不少漏洞和难以操作的地方。
(三)高隐蔽交易与低水平监管的反差。场内结果是场外交易的体现,而有形市场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交易隐蔽,往往是在有形市场外一对一地进行,很难被抓住把柄,就算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一些异常行为,也可以凭目前法律法规的漏洞轻易搪塞过去。相比之下,目前政府监督机构的执法水平不高,部门间协调配合薄弱,许多环节管理不严、纪律松驰、漏洞多。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的一些案件来看,发现招投标违法违规案件主要靠因“分赃不匀”而“内讧”的告发。
三、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今后工作中,建议要着力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以增强招投标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开性为方向,健全完善公平、公正的竞争择优机制。为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要以贯彻落实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为契机,进一步修订、完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筛选、评标办法、专家选择、合同签订、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制度规定,真正建成一个高效、权威的统一招投标平台。考试大监理工程师
(二)以加大投标企业与中介机构违规成本为重点,健全完善招投标惩处激励机制。建立招投标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对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并对不良行为予以公示。加大投标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违法成本,除了中标无效、罚款等经济制裁外,还要采取降低资质、限制参与招投标等措施,让其得不偿失,感到预期风险大于预期效益。
(三)以整合机构力量为抓手,健全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我市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日常管理以建设、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为主,行政处罚权则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的基本状况是自己监督自己,行业、地方保护和多头管理、重复管理比较普遍,缺乏统一指导协调的综合部门。建议市政府建立机构,加强领导;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监管中完善程序,提前介入;执法中加强协作,相互配合。
(四)以加大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力度为后盾,健全完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机制。建好集中统一的招投标平台,完善有形市场,领导是关键。要加强对建设单位、主管单位和监管部门及领导遵守执行招投标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考试大监理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