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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防止办法(一)

来源:233网校 2008年9月21日
  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运用。它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有助于发包单位择优选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实践证明,招标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快工程建设进度、获取理想经济效益的必要手段。但是,由于建筑市场发育尚未健全,运作程序还有不规范之处,再加上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导致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本文主要就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防止办法,提出一些看法及建议。
  一、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串通。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据笔者所知,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有以下几种主要表现形式:
  1、投标者之间的串通
  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或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或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等。当然还可能有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
  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与其有特殊关系的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也有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的,并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或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等。
  以上的表现形式几乎囊括了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在实际的招投标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同时以多种形式一起出现。发现了这种异常,就应该引起主管部门的重视,进行调查、取证,并作最后认定。
  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的描述,已经为认定实际操作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依据。一旦认定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则必须按照规定给予处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程序,一般可以是由质疑招投标结果及过程的招标者或者投标者提出异议,由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也可用其它方式予以认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取证和认定的主体,是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
  二、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止
  1、加快立法进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制宣传
  招标投标是一个竞争过程.应当有严格的规范,以保证它是公开进行的、公平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就是实行招标投标的具体规范,它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起到了规范招投标的奠基作用,使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招投标活动有法可循。
  在《招标投标法》实施过程中,根据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实际操作的需要,国家计委相继颁布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是国家计委会同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
  此外,我国还有《建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等法律可资参照。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的法律原则,还应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来说就是: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思想防线,使人不想违法。要大力开展关于招标投标方面法规的宣传,教育招标投标双方及代理中介组织、行政监督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学法、自觉用法、自觉守法。
  (2)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并在监督机制上设立防线,使人不能违法。
  (3)加大打击力度,强化惩戒手段,使人不敢违法。各级检察机关应充分履行惩治犯罪的职能,努力提高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侦查水平和公诉水平。通过加快立法、加大执法力度,狠狠打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者,该绳之以法的,决不心慈手软、姑息迁就。
  2、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7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包括不正当竞争在内的所有违法行为。
  在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监督的过程中,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该充分发挥其宏观职能。只有认真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考试大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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