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监理市场
3.1.加强黑龙江省监理工作的法规建设使监理工作完全步入法制轨道
(1)尽快编制、发布黑龙江省监理市场管理办法和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性文件。
(2)尽快修定地方性公路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995 年交通部颁发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应遵照这个行业标准,结合黑龙江省正在发展的监理工作实际对《细则》进行修定。
3.2.加大监理工作规范化的力度
(1)试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是逐步充分发挥监理制度作用的前提。我国新颁布的《公路法》规定,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实行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制度,项目法人对工程项目进行宏观控制,并对项目的成败承担法律责任;对工程的质量、进度、造价的控制权和合同管理权完全授权给监理单位去负责完成。目前,黑龙江省推行这种模式的条件尚不完全成熟,应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全面推广。考试大
(2)业主要直接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服务合同, 以利相互合作与制约。
(3)要积极推行监理招投标制度。
监理招投标制度是一种公正、科学选择监理单位的方法。为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监理竞争机制,选择最有实力的监理单位,以利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一般情况下,都应推行监理招投标制,使全省的监理单位在平等竞争中发展、壮大。特殊工程, 也可采取聘请、委托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3.3.加强对监理工作的规划和管理
全省监理工作由谁来规划和管理,交通部和黑龙江省交通厅的有关文件早已明确规定。质监部门是政府授权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代表政府对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管理,为认真贯彻执行政企分开的政策,在省交通厅的领导下,质监部门应切实履行规划和管理监理工作的职责,加大工作力度,把全省监理工作规划好,管理好。
3.4.严格监理单位和人员的资质管理
(1)外省和外系统的监理单位和人员要求进入黑龙江省监理市场,必须经厅批准,由省交通质监站进行资信审查和登记。未经资信审查和登记的监理单位,业主不得向其招标、聘请、委托监理业务。
(2)目前,黑龙江省在原太高速公路建设中,推行了监理人员持“监理上岗证”上岗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应逐步在全省推广。
(3)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由持监理资格证的高级工程师担任;驻地监理工程师或标段组长,应由持监理资格证的工程师担任。
(4)认真做好监理工程师申报初审、报批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申报、审批、发证工作,努力提高监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考试大
3.5.加强监理队伍建设
提高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在监理市场竞争中,监理单位之间的竞争,是企业信誉、人才、装备、财力、管理水平的竞争,要通过学习、锻炼造就一批综合、组织、协调能力强,政策、技术、管理水平高、超前预控意识强的监理队伍;要增强企业经济实力,增添先进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使企业的综合实力始终处于领先地位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3.6.应杜绝监理业务转包
国家计委、建设部、交通部早已明文规定,不准监理业务转包。交通部杨盛福总工程师1996 年7 月3 日在全国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工作会议上总结讲话中指出:“不允许转包监理任务, 从中提取管理费,我们一经发现,即取消其监理资格。不准挂以总公司名义承担任务,而实际完全由没有资格的分公司具体运作”。黑龙江省监理业务转包现象较为严重,只从中收取管理费,却根本不去过问工程情况,造成的后果:一是越级监理或无证监理;二是具体运作的单位人员不足,迫于临时招聘, 把无证人员,甚至未经监理培训的人员、外系统的人员也聘来凑数,造成持证率低、责任低、监理效果差的后果;三是由于提取了较高的管理费,运作单位甚感监理经费不足,迫于大量压缩监理的独立抽检工作量,不搞监理中心试验机构,从而对工程质量控制不严、不科学,极大地影响了监理工作的深度和力度。因此,应严格杜绝监理业务转包。考试大
3.7.监理业务范围
应明确划分一个省,有不同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存在是正常的,其监理业务范围应严格按交通部有关规定划分,不得越级监理,也不得本单位监理本单位的工程,以利建立正常的监理秩序。
3.8.对本省专业监理企业应给予扶持
为了培养、壮大、提高本省的专业监理企业,在严格管理的前提下,应给予一定的扶持。建议今后凡在本省境内的交通建设工程,一般可优先由本省的监理单位通过平等竞争,按其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公司本身,应从加强科学管理,提高企业整体素质、综合实力,取得社会信誉上狠下功夫。以高素质、高信誉取胜,抓住机遇,为企业奠定雄厚的发展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