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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实施安全监理(一)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0月10日
  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它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已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
  从事监理的全体员工都必须认真学习《条例》,领会《条例》基本精神,把握基本原则,明确各方主体安全责任,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实施监理的意识。这是作好监理工作,履行监理义务的前提,对于保护公司和保护自已的切身利益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必须引起全体员工的高度重视。
  所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指建造工程实体的人,在建造工程实体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状态。因此为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就必须使工程的整个施工过程都处于受控状态。与“三控二管一协调”中的三控制(质量、进度、投资)一样,必须把安全列入监理的控制范围之内,以人为本,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这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集中体现。
  监理安全控制的任务,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技术措施,消除施工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减少不安全隐患,杜绝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构成的。监理企业作为法人并且是建筑行业的主体之一,所涉及的安全监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目前主要有:&考试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与监理项目相关的专业中有关安全施工的部分)
  5.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
  6.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
  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8.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
  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10.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1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12.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13.建筑施工扣件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l30-2OOl)
  14.……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
  15.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16.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依法须承担的安全监理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类。即:
  ①监理单位要为其在监理委托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违约行为和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③监理人员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和监理责任人员要承担刑罚的后果。
  对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消资质证书;民事处罚是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监理人员行政处罚主要是罚款、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监理人员的刑事处罚,按我国《刑法》137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涉及到监理的主要有五条,即四条、十四条、二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其中最主要的是十四条、十六条,规定了监理单位应当做什么,做到什么程度才算尽到了安全监理的责任。五十七条、五十八条是讲监理单位和个人依法应承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考试大&
  监理单位和个人工程安全施工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二是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即“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首先,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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