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利益不断降低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监理取费不断降低,监理公司利润越来越薄,监理从业人员工资原地踏步,有的不升反降。在建设主体三方中,建设单位从业人员收入明显高于监理从业人员收入,施工单位从业人员收入也明显高于监理从业人员收入。如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房地产公司的月薪一般在6000~8000元之间,另加各种补贴;在监理公司的月薪一般在4000~5000元之间,少有月薪7000元的,没有什么补贴;而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月薪一般在6000~8000元之间,另加各种补贴,年终分红等。以一个约20万平方米的楼盘为例,建设单位每平方米的利润约1000~1400元之间;施工单位每平方米的利润约80~100元之间;监理单位每平方米的利润少于1元。建设三方主体的利润及其从业人员的收入相差太悬殊了。
2.分析原因
2.1.先天不足,后天未补
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是借鉴国际经验引入的,在实行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受到有关利益主体的排斥反应。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监理权益不断遭到侵害,不少权利处于名存实亡状态;在处理问题过程中,监理责任常常提起,有逐渐扩大的趋势,而监理权利的维护鲜有提起。
2.2.机会不平等
建设单位有资金优势,有用人权;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相比也有资金优势,有与有关部门关系融洽的优势,在追究责任的时候,监理单位往往处于下风。
2.3.自身素质有待提高
通过监理工程师考试的人数远远不能满足现场监理的需要,而且其中相当一部分人没有从事监理工作,从而造成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常驻施工现场的不多。就目前的现状而言,具体在现场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大多数是未通过监理工程师考试的,而且相当一部分人是工作经验不足的年轻人。很难想象,这些没有多少工作经验的年轻人在处理问题时的方式方法能够使建设单位代表满意。在与外资(包括港资企业)打交道的过程中,中方监理工程/考*试*大/师往往习惯用国内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来解决问题,故常常不能使外方代表满意;在与私有企业打交道的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在坚持原则的态度上也不能让私有企业主满意。上述情况造成一部分业主对监理不满意。
3.提出建议
3.1.团结就是力量
这里有三层意思。
第一:监理企业内部要团结。目前,监理市场竞争激烈,监理取费越来越低,互挖墙脚、互相抵毁的事情时有发生,与其互相斗争,不如组成统一战线来维护自身利益。
第二:团结一致对外。对侵犯监理权益的无良业主实行通报制度,使大家自觉地都不给无良业主的工程做监理。在这一点上,监理行业的同仁们应该学习电视剧《大宅门》中的当铺老板。
第三:多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沟通,争取他们的支持。在许多的问题上,建设主管部门的目标与监理的目标是一致的,二者并无利害冲突。
3.2.法治是基础
第一:应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理顺监理单位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二:应以监理合同为基础理顺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关系。在监理过程中,双方应严格按照监理合同办事,监理单位不仅要承担监理责任,同时也应争取监理的权利,获得监理应有的报酬。
第三:应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理顺监理单位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监理单位要认真兑现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包括支付加班工资、购买保险等。监理单位应该真正设身处地地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着想,监理公司的老总也是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大/自己不愿干的事情不能强求别人干,不能以有意或无意的方式把监理风险转移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身上,应该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来增强监理企业内的凝聚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讲法治,都要按照游戏规则办事,如果仅仅要求弱者按照规则办事,而强者不按照规则办事,那么,期待监理行业能正常地发展肯定是行不通的。
3.3.自身建设是根本
第一:有过则改,无过则勉。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工程项目监理人员专业配套、职责到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实行有效控制。
第二:规范监理招标投标行为,将不良企业清理出监理队伍。第三:组建联合舰队式的监理企业,增强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
面对严竣形势,只有通过监理同仁的不断势力,才能克服各种困难,监理行业才能有一个美好的明天。
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明确了监理企业对工程实施投资、工期和质量三控制的工作内容。
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又增加了安全监理的内容。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施行日期顺序可以了/考*试*大/解到,监理工作内容逐步增加,监理责任逐步加大。在有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中,将保证农民工工资的依时发放也纳入监理工作范围,造成了“监理是个筐,样样东西往里装”的局面,但有关的法律法规却对如何落实监理工作的手段明显强调不够。
在当前建筑市场管理中有一种认识,无论是谁的过错,监理都有份;有一种倾向,只要工程上有问题,不管是谁的过错,首先唯监理是问。实际上,监理单位的责任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中已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考*试*大/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