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界定
(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经批准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未进行上述审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书面指令予以制止,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背监理单位指令,继续施工后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若工程监理单位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的,工程监理单位将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已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同时将情况及时报告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背监理单位指令,继续施工后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如果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如果工程监理单位没有及时将情况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发生安全事故的,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工程监理单位已履行了上述职责,施工单位的行为仍不能得到有效制止,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监理单位若发现现场内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施工,但监理单位又未要求其进行整改,或者在无法制止上述行为时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则监理单位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监理单位已履行了义务,施工单位的上述行为仍不能得到有效制止,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凡发生上述情况,监理单位已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因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从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
(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保证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落实。监理单位行政负责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确定具体安全工作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安全工作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从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二)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监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工程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工作监理人员须经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生产监理方案的项目监理规划,并明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阶段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监理单位在实施安全生产监理中的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共同督促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