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旁站监理是指监理单位的&考试大/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建设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单位实施旁站监理。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旁站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旁站监理的范围、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凡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工序,均应实行旁站监理。
第六条 下列工程部位或工序应实行旁站监理:
(一)基础工程:桩基工程、&考试大/沉井过程、水下混凝土浇筑、承载力检测、独立基础框架结构、基础土方回填;
(二)结构工程:混凝土浇筑、施加预应力、施工缝处理、结构吊装;
(三)钢结构工程:重要部位焊接、机械连接安装;
(四)设备进场验收测试、单机无负荷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试运转、设备安装验收、压力容器等;
(五)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
(六)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样;
(七)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试验过程;
(八)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应旁站监理的部位和工序。
第七条 旁站监理的依据:
(一)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
(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考试大/委托监理合同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
第八条 旁站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二)是否使用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三)施工单位有关现场管理人员、质检人员是否在岗;
(四)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施工工艺要求,特殊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六)施工过程是否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考试大/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旁站监理人员应采用照相、摄像等手段予以记录。
第三章 旁站监理的程序和方式
第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规划编制旁站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旁站监理人员及职责、工作内容和程序、工程部位或工序,送建设单位的同时通知施工单位。
第十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旁站监理制度,&考试大/督促旁站监理人员到位、定期检查旁站监理记录和旁站监理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 对需要旁站监理的部位和工序,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24小时书面通知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旁站监理工作方案安排旁站监理人员在预定的时间内到达施工现场。
第十二条 旁站监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落实旁站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理技术交底、配备必要的旁站监理设施;
(二)对施工单位人员、机械、材料、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及上一道工序质量报验等进行检查;
(三)具备旁站监理条件时,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内容实施旁站监理工作,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四)旁站监理过程中,&考试大/旁站监理人员发现施工质量和安全隐患时,按规定及时上报;
(五)旁站结束后,旁站监理人员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
第十三条 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地记录旁站监理内容,施工单位应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确认。
旁站监理记录的内容应包括:旁站监理的部位或工序、时间、地点、气候、主要施工内容、发现或存在的问题及处理过程。
第十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旁站监理记录确认其部位或工序的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旁站监理记录应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旁站监理一般应采用现场监督、检查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