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可采取措施的探讨
3.1.加快法制建设、规范监理市场
3.1.1.尽快制定监理管理办法和操作性强的规范:近几年各地方均出台了一些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规范和实施细则, 但由于受区域限制再加上近年来国家的法律法规出台较多, 地方法规未能作相应1995-2005 Tsinghua Tongfang Optical Disc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的修改, 且执行的力度不大,《建筑法》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中已明确监理的性质、职责和工作方法, 但有些问题不可能在法律上规定得很详细。希望能制定行业统一的可操作性强的一些管理办法、规范以及落实措施。诸如:监理工作规范;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办法;监理工作评价标准和评优办法(奖励办法) ;监理酬金新的收费指导意见(包括酬金的组成);监理招投标工作的管理细则;监理项目所在地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建立全国统一的开放市场) ;项目法人违规追究办法。
3.1.2.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监理企业宁缺毋滥我国推行以法治国,&考&试大$ 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推进监理事业的发展除了保护之外更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淘汰一些不规范的监理企业和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打破垄断, 禁止监理企业不规范的行为。有人提出监理是新兴行业, 处罚重了会打击监理企业的积极性, 现有的企业还满足不了市场的需要。这种说法是不恰当的, 不规范的监理企业和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不清除出监理队伍, 就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就会玷污监理工程师这个名称。量少可逐步发展, 质滥则必然成灾。
3.1.3.规范监理招投标工作:《招投标法》中第三条已明确工程监理必须进行招标, 从法律上将工程监理纳入强制招标范围。笔者认为, 监理的招标应有别于设计招标和施工招标, 监理工作的产品是优质服务而不像设计、施工产品具有有形物。从取费的名称上就可以更好理解, 监理叫酬金, 而设计和施工分别叫设计费和施工间接费。因而监理的招投标重点更应侧重于在优质服务和信誉上。因此总监人选的配备(总监要接受评委的当面评价)、项目的监理措&考&试大$施、专业的配套齐全、企业的管理制度、社会信誉等应成为招标函数公式中的变量, 而评定这些变量的数值理应通过评委们对该企业管理和任意在监及建成项目的现场考察后, 结合标书来最后评定。至于酬金多少应本着不低于成本价和优质优价原则, 以国家指导价为基础上、下浮动; 对于超出和低于国家计委2000 年5 月1 日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范围和标准的监理任务可以完全由业主与监理单位根据国家指导意见协商确定。规范业主行业, 增大业主的质量责任,业主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就自然不会盲目压价。加大对监理企业的规范化检查也会使监理单位不敢压价竞争。
3.2.加强企业自我宣传:企业的自我宣传是每个企业发展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市场经济促使企业大打广告战, 监理企业理应顺应这种市场规律, 在宣传自我的同时也起到了一定的社会效应。监理企业更应经常性地写一些相当于科普性的文章到报社去发表以扩大宣传影响, 目前监理企业的这种自我宣传意识严重不足也许是受着监理酬金太低的约束。